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开行贷款运用管治规定第一条为确保信用合作贷款(下称专项借款)的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建设资金良性循环,加快县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进程,按时足额归还专项借款,根据县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协议和县政府信用合作项目专户管理协议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借款主要用于以下项目:(一)有偿还能力的项目;(二)开发性的项目:(三)政府必投必建的行政性和公共事业性的项目。具体项目必须按照部门筛选、专家论证、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确定。第三条专项借款实行生产性项目自我偿还,政府必投必建项目财政统一调度、统筹归还的原则。第四条成立由县政府领导、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单位领导组成的“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偿还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为:(一)为领导小组初定政府信用贷款项目、项目建设目标及进度、贷款年度用款计划、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