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罗定市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严厉打击黑恶违法犯罪活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涉恶类犯罪团伙线索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在逃人员线索。(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
2、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条2条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强迫妇女卖淫以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 等。条3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罗定市范围内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一)电话举报:076
3、6-3733928;(二)邮箱举报:;(三)微信举报:微信号ldswzfw;(四)信件或当面举报:罗定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罗定市罗城街道龙华西路113号,邮政编码:527200)。第五条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应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户籍地址、常住地址、通讯方式、交通工具、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情况。3第六条 罗定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4、室(以下简称“市扫黑除恶办” )按照“谁受理、谁反馈、谁奖 励”的原则,积极受理各种方式的举报,不得推诿,及时查证并反馈、奖励。第七条 对举报人提供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一般在1个月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线索核查情况都应当向举报人反馈。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罗定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奖励金由市有关部门先行垫付,并根据实际支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用款。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0
5、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举报人5000-2 0000元。(四)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10000-42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3000-5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3000元。(五)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涉恶类网上在逃人员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第十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
6、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第十一条 举报人根据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第十二条 举报人提供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市扫黑除恶办” 在3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 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 市扫黑除 恶办” 在当地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市扫黑除恶办” 领取 奖金通知后1个月内,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媒体发布领取奖金信息后3个月内,与“ 市 扫黑除 恶办” 联 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第十三条 奖金领取方式:5(一)举报人到“市扫 黑除恶办” 指定地点当面 领取奖金的,举
7、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需同时提供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简述线索内容。(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第十四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第十六条 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罗定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