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建立城区居民生活用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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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隆昌市建立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供水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 726 号)“ 2018 年底前,县城城区以及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等要求,按照文件规定,结合隆昌市实际,在实施成本监审和参照周边市县方案的基础上,现拟定隆昌市建立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供水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一、建立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一)实施范围在隆昌城区范围内,属隆昌市自来水公司直供水且已实行“一 户 一表 ”的居民家庭用 户。居民家庭用

2、 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确定,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户;无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二)分档水量方案一:根据市自来水公司近三年的居民生活用水户实际用水量,分别按照文件规定的覆盖 80%范围内、95%范围内年用水量最多的用水户年平均用水量确定为第一级阶梯用水量、第二级阶梯用水量,将超出第二级阶梯用水量的用水部分确定为第三级阶梯用水量。第一级阶梯用水量:每户每年 128m及以下。第二级阶梯用水量:每户每年 129-202m。- 2 -第三级阶梯用水量:每户每年 202m以上部分。方案二: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

3、(川发改价格 2014726 号)提出的我省城 镇居民生活用水量建议值确定分档水量。 第一级阶梯用水量:每户每年 180m及以下。第二级阶梯用水量:每户每年 181-300m。第三级阶梯用水量:每户每年 300m以上部分。(三)理顺居民生活用水现行销售价格我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现行销售价格 1.90 元/m是从 2013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的,其水价中含水资源费(现为水资源税)0.06 元/m。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调整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 469 号)规定,水资源费 征收标准从 2015 年 12月 1 日起由 0.0

4、6 元/m调为 0.10 元/m,调增额 0.04 元/m。为补偿成本,理顺水价,拟将城区居民生活用水现行销售价格由 1.90元/m调整为 1.94 元/m(含水资源税 0.10 元/m)。(四)分档水价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 2014726 号)“一、二、三级阶梯水价原则上按不低于1:1.5:3 的比例安排 ” “未实行 一户一表 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应按与第一级阶梯1:1.15-1.25 的价格水平确定 ”等规定分别确定分档水价。- 3 -1.第一级阶梯水价:1.94

5、 元 /m;2.第二级阶梯水价:2.91 元 /m;3.第三级阶梯水价:5.82 元 /m;4.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2.43 元 /m。(五)低收入家庭价格优惠对低保户和其他民政救济的特困户家庭(凭民政部门的有效证明)居民生活用水,不实行阶梯水价,水价为 1.94 元 /m。(六)计价办法及结算周期上述各级阶梯用水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计价周期原则上以年为单位;用水量在周期之内可累积、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积、不结转。二、建立供水价格联动机制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 2014726 号

6、)“尚未建立上游原水价格、水资源费与居民生活用水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地方,应尽快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并可结合此次阶梯水价方案听证一并进行” 要求,建立我市供水价格联动调整机制。即当供水成本受上游原水价格、水资源税调整时,下游自来水销售价格作同步顺价调整(含规定的水损和税收),包括顺价上调和顺价下调制度。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后,我市自来水销售价格进行顺价调整时,不再召开听证会,则由市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顺价调整机制进行直接测算调整,并抄报市- 4 -人民政府和内江市发改委。既提高了行政效率,又降低了行政成本。三、有关事项(一)我市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含特种行业用水)销售价格中的水资源税本次也作同步调整,即由 0.06 元/m调为 0.10 元/m ,其销售价格均分别调增 0.04 元/m。(二)此方案从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隆昌市发展和改革局2018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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