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赤)食药监食免罚201830号案由:李文玲(松山区蒙都圣可汗食品特产店)涉嫌销售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飘香牛肚案 当事人基本情况:李文玲(松山区蒙都圣可汗食品特产店) 地址: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王府花园住宅小区 26 棟 1014 松山区蒙都圣可汗食品特产店经营部,联系电话:15147693992 违法事实:2018 年 7 月 21 日,赤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S20181244、S20181244F 的检验报告。报告内容显示飘香牛肚(口味:椒香味,生产日期:2018 年 5 月 8 日)经抽样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项目不符合 GB 29921-20
2、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产品的经营单位为李文玲(松山区蒙都圣可汗食品特产店),执法人员于 7 月 23 日(星期一)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下达了责任整改通知书,并对该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告知当事人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立即停止购进和销售不合格食品,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召回,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当事人对被抽样品的真实性和检验结果没有异议。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遂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申请立案。现已调查终结。经查,
3、该单位在得知产品不合格后,立即联系生产厂家,并积极配合生产厂家进行产品召回。该单位于 2017 年 5 月 14 日共购进飘香牛肚(口味:椒香味,生产日期:2018 年 5 月 8 日)5 千克,其中被抽样检测抽走 3 千克。还剩余 0.8 千克,其余 1.2 千克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飘香牛肚购进价格每千克 90 元,销售价格为每千克 180 元,经计算货值金额为 900 元。违法所得为:216 元。 证据材料:1、现场检查笔录 1 份; 2、询问调查笔录 1 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4、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 份; 5、经营者李文玲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6、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
4、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验单各1 份;7、送达回执 1 份 8、查封扣押决定书 1 份;9、查封扣押清单 1 份;10、蒙都羊业销售出库单 1 份;11、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 1 份;12、检验报告单 1 份;处罚依据: 当事人涉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飘香牛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5、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另依据食用农产品
6、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任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另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任务,有充分证据
7、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南美白虾的行为,因已无违法食品。违法行为与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无关。故建议不予没收违法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当事人能够如实的的说明进货来源、索证索票齐且不知道所采购的南美白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给予免于处罚。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另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任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6 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 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