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建云南省委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会计法、 预算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支出,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科学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单位账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运转情况;对单
2、位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第二章 财务管理第四条 按照省财政厅的有关要求,本单位实行预算管理。单位预算是根据单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五条 实行“ 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机制,财务工作实行会领导负责制。第六条 审批原则:坚持“依法审批” 原则,财务开支必须符合 2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会省委有关财务规定。坚持预算审批原则,会省委各部室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资金使用计划,不得无计划开支和超预算支出,强调计划性与实际性的协调和统一。坚持“一支笔” 审 批原 则,强调责权统 一,即谁审批,谁负责。第七条 审批权限:单项金额在 5000 元以下,经办公
3、室负责人审核,报秘书长同意后方可开支;单项金额在 5000 元以上,经办公室负责人和秘书长审核,报驻会副主委同意后方可开支。第八条 审批程序:各项支出必须遵循审批程序,实施逐级审批和负责。单位对各项支出实行统一管理,财务室对支付的费用报销业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支付。经办人到财务室索取凭据(费用报销单、支票领用单、借款申请单等),填写相关内容并附上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有效支出原始单据,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第九条 各项业务经费报销时必须注明用途,批量物品必须附有物品清单,应如实填写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第十条 严格付款审批和支票的签发。所有付款均按审批
4、金额权限并有两人以上有关人员办理,即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及审核人签字后,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方为有效。第三章 现金管理第十一条 财务室的现金收付,一般只限出纳人员办理。第十二条 财务室库存现金按照规定实行限额备用,预留现 3 金不超过 5000 元。第十三条 使用现金范围,单位所有开支需用公务卡或转账支票结算。其他特殊情况使用现金需经秘书长批准。第十四条 现金收付必须当天记帐,各项收付现金,应当开具收款收据,所收现金应全部交存开户银行,付出现金,应当从银行支取,不准坐支,不准以借据、白条抵冲现金。第十五条 现金收付应做到日清月结。应根据收付现金的各种原始单据,编制记帐凭单,按记帐凭单的顺序记帐
5、。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 暂借现金的,需填写 “现金借款单”,按审批权限借款,严禁公款私借。公务完成后应在借款后一个月内到财务室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第十七条 各种周转金、备用金每年需重新核定并办理借款手续。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必须做好现金的安全保卫工作,库存现金过夜必须存放在保险箱内。第四章 支票管理第十九条 支票由出纳员保管。各部室办理结算业务须领用支票时,须填写“支票 领用单” 并经秘书长审 批,由出纳员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第二十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以及符合签批手续的付款、报销单据交出纳员报账。 4 第二十一条 账务人员对未按
6、期销账的支票领用单应及时催办;对于有正当理由而未能及时办理销账手续的,经办人应及时向账务人员说明情况,情况属实可延期销账。第二十二条 转帐支票领用人在支票签发后 10 天内必须到财务室办理核销手续。第二十三条 支票领用人必须对所领用的支票的安全性负责,若发生支票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支票领用人自行负责。转帐支票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不得弄虚作假,严格按有关规定正确开具和使用支票。第五章 票据管理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发票和收据的安全和完整,有效合法地使用发票和收据,应严格遵守发票和收据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各项收支必须开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发票或收据。第二十六条 会省委的发票收据由财务室统一管理
7、,财务室指定专人负责发票和收据的购买、领用和保管,指导其他部门正确使用,建立购领、使用、结算和销号登记制度。第二十七条 会省委各部室因工作需要使用发票和收据的,到财务室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并要指定专人负责开具和保管。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办理报销和销号手续。部室领用后发生的遗失、被盗等情况一律由领用当事人负责。第二十八条 会省委各部室不得私自购买各种收据、发票,不 5 得私设小金库,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六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九条 会省委办公室负责资产管理工作,指定专管员具体负责。第三十条 会省委成立采购领导小组,由专职副主委、秘书长和各部室负责人组成,组长由专职副主委担任;凡采购 1 万元以
8、上的固定资产须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由办公室报批、采购,并交专管员验收、登记、保管,及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按年核对。机关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负责采购工作,严禁部室自行采购。第三十一条 采购笔墨纸张等办公易耗品,由办公室提出计划定期采购,由专管员统一管理,并及时建立购买领用台账,按月核对。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第三十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
9、)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 6 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表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第三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会计年度终了,财务室应对本年度形成的会计资料,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填制好相应的档案封面资料,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室保管。第八章 财务监督第三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单位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第三十五条 财务监督对资金使用进行事前财务监督、事中财务监督和事后财务监督
10、三种形式。第三十六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月由财务室按规定完成财务报表,报专职副主委、秘书长审核,并报相关部门;每年向主委会报告一次当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次年财政预算计划。第三十七条 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对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一次内部审查,即对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账务支出进行审核检查;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第三十八条 账务监督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有错必纠,对违反账务规章制度的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第三十九条 积极配合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审计、检查活动。 7 第四十条 会省委各专委会、基层组织与会省委的财务往来,由联系相关专委会、基层组织的部室负责监督。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