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潞城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负责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 年 1 月 8 日修正版2011 年 1 月 8 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九条 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1989 年 12 月 18日国务院令第 46 号发布施行。第三章 森林病虫害的除治第十四条 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同时报告
2、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发生暴发性或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1 年 7 月 29 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条 发现森林病虫害时,有关部门、森林经营者必须及时除治森林病虫害严重的,当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措施,紧急扑救。由政府决定的事项:森林病虫害
3、防治条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1989 年 12 月 18日国务院令第 46 号发布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 (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
4、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与违反森检法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二)在封锁、消灭森检对象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三)在森检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获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效益的;(四)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传播蔓延作出重要贡献的。由政府负责、督查的事项: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