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大学第五十一期业余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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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牡丹江大学第五十一期业余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材料(四)法治之路与民族复兴回首近现代中国历史不难看出,追寻民族复兴、国家富强,始终是中华儿女传承不绝的主题,始终是无数仁人志士坚定不移的志向。在追寻民族复兴、国家富强的征程中,我们逐渐形成了这样一个共识,那就是:只有实现法治,社会才能坚定,人民才能幸福,中华民族才能获得生生不息的发展动力与坚强有力的发展保障,才能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社会的长治久安与民族的伟大复兴。1、中国梦主要动力三大来源:第一,追求经济腾飞,生活改善,物质进步,环境提升;第二,追求公平正义,民主法制,公民成长,文化繁荣,教育进步,科技创新;第三,追求富国强兵,民族尊严,主权完整,

2、国家统一,世界和平。2、 和谐社会的基石法 治 是 治 国 理 政 的 基 本 方 式 , 法 治 精 神 是 文 明社 会 的 稳 固 基 石 。 党 的 十 八 对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 加 快 建 设 社 会主 义 法 治 国 家 提 出 了 新 要 求 , 全 国 人 大 在 法 治 建 设 中 责 任 重 大 、 任务 艰 巨 。 一 手 抓 科 学 立 法 、 民 主 立 法 , 一 手 抓 依 法 监 督 实 施 , 就 能更 好 发 挥 全 国 人 大 作 为 最 高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作 用 , 形 成 推 进 依 法 治国 的 强 大 动 力 。 在

3、 新 的 起 点 上 , 继 续 加 强 和 改 进 立 法 工 作 , 不 断 完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 提 高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深 化改 革 、 推 进 发 展 、 化 解 矛 盾 、 维 护 稳 定 的 能 力 , 就 能 实 现 依 法 治 国 、依 法 执 政 、 依 法 行 政 共 同 推 进 , 促 进 法 治 国 家 、 法 治 政 府 、 法 治 社会 一 体 建 设 , 为 改 革 发 展 、 长 治 久 安 提 供 更 为 坚 实 的 基 础 。3、群体性事件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1、社会不满群体存在。2、群

4、众缺乏表达渠道。3、政府管理能力应对能力不足。4、群体性心理因素诱导。5、基层不作为。“小事拖大,大事拖炸”6、干群长期矛盾的积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深层原因:1、社会贫富差距拉大。2、职工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侵犯。3、领导干部不倾听群众呼声,不关心群众疾苦,使小矛盾酿成大矛 盾。4、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复杂化。5、社会管理方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不相适应。6、法制不健全7、权利集中8、领导没有能力9、是社会转型中群体利益的损失10、 政 府 及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存 在 官 僚 腐 败 现 象11、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何为国家建设?在西方政治发展史的

5、叙述中,国家建设主要指的从传统国家到现代民族国家的一种转变。对于现代民族国家,吉登斯在民族-国家与暴力中有一个经典说法,“民族国家存在于由他民族-国家所组成的联合体之中,它是统治的一系列制度模式,它对业已划定边界(国界)的领土实施行政垄断,它的统治靠法律以及对内外部暴力工具的直接控制而得以维护” 这个定义形象地说明了民族国家的特性以及较之于传统国家在国家整合和国家竞争方面的优势所在:就对外而言,民族国家诞生于近代欧洲的国家竞争,同时也是对于当时欧洲政治边界的一种法律确立;对内而言,民族国家是一种直接垄断的统治方式,以“民族”最高代理机构的方式将统治伸向最边远的国民。而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都需要

6、通过法律来发挥作用,对外,主权和边界需要法律确认;对内,需要建立一系列的法律规则体系来完成国家权力的垄断和直接控制,所以,民族国家的建立,本身就是把法律作为一种治理术,或者说是一种通过法律的国家治理。“法治主义是今日救时之唯一主义” ,这是梁启超面对当时中国处于外有强敌环伺、内部积贫积弱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状态所开出的救世药方。法治能否救国?这一我们今天看来明显具有功利色彩的一种所谓法治工具主义的说法,但在当初,却又似乎是先哲们身处内外交困之复杂政局的一种救国情怀和现实自我定位。因此,清末的法制变革,首先即意味着当时的先哲们旨在通过法制变革来实现从古老的王朝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的国家建设之路的开启,

7、清末颁布立宪性文件、颁布新刑律、设立资政院、咨议局、办理地方自治等法制措施,均具有显明的国家建设意蕴;以钦定宪法大纲为例,尽管对大清皇帝皇位一统再三重申,却也清楚地表明了宪法正式成为统治合法性的最终来源,而非以前王朝替代中的“天命正朔”式的合法性宣称。1911 年辛亥革命爆发以及随后建立的亚洲第一个共和国,“中华民国主权归于国民全体”的宪法书写,第一次将主权归诸于人民而不是帝制时代的某姓某家;在中国历史上同样具有开天辟地的意义。1921 年成立的中国共产党以及经过 28 年艰苦卓绝努力后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更是真正实现了国家独立、人民民主与民族解放,改变了中国自清末以来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格局,

8、而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后建立政权的方式,则是通过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和颁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方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这也表明近代以来中国国家建设历史上最核心的事件新中国的成立,从历史的角度讲,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而从法治的角度讲,则是中国人民做出的根本性政治决断,或者说中国人民对于制宪权的行使。就当代中国的法治模式而言,无疑既不同于中国几千年的法律传统,也不同于百年中国法治建设历程中曾经移植、借鉴的日本、德国、前苏联、美国等国家的法治模式,而是经历了百年艰辛探索、立足于当代中国人民现实需求、充分

9、吸收借鉴古今中外法律文化优秀成分的一种新的法治模式。当然,就目前而言,这种法治模式仍然是一种正在成长的法治模式,仍然需要在中国人民的实践进程中逐步加以发展、完善。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虽然改革开放 30 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们的政治、经济、法律建设也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我们的法治建设一方面还不能充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另一方面就给其他国家的法治命题解决提供具有普遍性的制度经验和制度设计还非常不够,也未达到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相对比较成熟的法治模式相提并论的地步。也就是说,在世界法治文明的大格局中,我们仍然处于弱势地位,而这与我国目前的经济总体水平、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

10、是并不相符的。所以,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的今天,在中国的经济总体水平、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越来越增强的今天,我们在未来的法治秩序建构进程中,必须清醒的意识到这种法治秩序建构背后的文化使命。在吸收、借鉴古今中外一切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明确自身的文化主体意识,充分探索、积累、总结解决具体法治命题的经验,在满足中国人民对于交往秩序和国家建设的制度需求的同时,为世界法治文明的发展做出中国式的贡献,塑造出法治的中国模式。当然,强调这种文化主体意识和文化使命,并非意味着我们对于西方法治经验的简单拒斥,相反,一国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也只有充分吸取古今中外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优秀成分,才能得以“流水

11、不腐户枢不蠹”。一个国家法治模式的形成,也不可能完全不吸收、借鉴其他国家的法治经验,例如,美国的宪政制度,虽然和英国有重大差异,但其地方自治很大程度是原来英格兰乡镇自治制度基础上的一种创新,而美国对世界宪政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违宪审查制度,同样也有更为古老的历史渊源,也自然吸取了其他国家在宪政制度创建中的有益成分。即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也不乏吸收、借鉴西方国家法治建设中的有益经验。只是我们需要意识到,中国的法治大业,一方面只能由中国人来解决,我们可以吸收古今中外的先进政治文明成果,但我们不可能从中找到解决中国法治命题的标准答案;另一方面中国作为一个千年文明古国和区域性大国的身份,也注定了中国无法像一些小国一样,简单复制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而是必须意识到自己身上所肩负的为世界法治发展提供新的发展思路和模式探索的文化复兴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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