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910392 上传时间:2018-11-06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的选聘应遵循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有利于提升学科建设水平,有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第三条 学校在已有的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和专业学位点(以下简称二级学科点和专硕点)内设置学术型硕士校内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学硕导师)

2、、学术型硕士校外兼职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学硕兼职导师) 、专业硕士校内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硕导师)和专业硕士行业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硕行业导师)等四种类别的硕导岗位。第四条 硕导选聘实行分类申请。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每一种类别中的一个硕导岗位。若因学科发展或工作调动,需担任其他二级学科点或专硕点硕导的获聘教师,应在征得原二级学科点或专硕点批准后,按相应条件重新申请。第二章 选聘条件第五条 基本任职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2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学位与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立德树人职责。(

3、二)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能独立开设至少 1 门与本专业相关的研究生课程。(三)教授(研究员)年龄不超过 57 周岁,副教授(副研究员)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 6 月 30 日) 。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研究生的工作。(四)近三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出现过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责任事故者不得申报。第六条 学术任职条件(一)申请学硕导师、学硕兼职导师均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已获得相关学科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同时近三年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2.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同时近三年主持过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学术获奖且排名前三位以内;同时近三年

4、在一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或二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 篇,或二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和三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 篇,或二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和出版高质量的学术专著 1部。(二)申请专硕导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已获得相关学科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近三年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3(2)近三年在二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或三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同时,近三年主持过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学术获奖且排名前三位以内。3. 应在申请的专业学位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行业经历,具有 6 个月以上

5、挂职或社会实践经历(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规模以上企业。由个人联系的社会实践,须经所在部门同意并事先向学校人事处申请备案登记) 。4. 具有较充足的横向科研到账经费。理工类申请者达到 5 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申请者达到 2 万元以上。(三)申请专硕行业导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已获得相关学科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2. 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专业学位领域的工作。3. 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学位领域实践经验,取得过较突出业绩,在本地区或本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4. 达到专硕点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专硕行业导师的要求。(四)破格申请的学术成果要求为保证研

6、究生培养质量,学硕兼职导师和专硕导师不接受破格申请。学硕导师一般不接受破格申请。如确需要,申请人应满足南京财经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南财大人字20181 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关于副教授破格申报的学术成果要求,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1. 在重奖期刊发表论文 1 篇并在一类期刊发表论文 2 篇。2. 主持国家自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除外)或学校认定的其4他国家级项目 1 项或省部级哲社、自然重点项目 1 项,同时至少发表 1 篇一类或 2 篇二类以上期刊论文。3. 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 1 项(第一)或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1 项(第一) 。4. 入选省部级重点人才

7、工程项目(省“333”工程、 “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以上、 “六大人才高峰”B 类以上) 。5. 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特别突出的学术业绩。第三章 选聘程序第七条 硕导的选聘工作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组织实施。第八条 学硕导师、学硕兼职导师和专硕导师的选聘流程(校聘流程)(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经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并盖章后,报二级学科点或专硕点所在培养单位审核。(二)培养单位审核。培养单位负责核实有关材料,并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

8、学科建设的需要,对申请人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规则由各培养单位自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申请人的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培养单位将表决结果汇总并盖章后,报学位办复核。(三)学位办复核。学位办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做进一步的核实、处理。凡在申请材料中出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导师申请和遴选资格,且 3 年内不得参5加硕导遴选。(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通过复核的名单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获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参会成员二分之一或以上同意票者为通过。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申请者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后,无异议者即聘任为硕士生导师,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9、颁发聘书。第九条 专硕行业导师的选聘流程(院聘流程)(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专硕行业导师) 并附证明材料,经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人事或相关管理部门盖章后,报专硕点所在培养单位审核。(二)培养单位审核。培养单位负责核实有关材料,并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对申请人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规则由各培养单位自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申请人的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培养单位将表决结果汇总并盖章后,报学位办备案登记。第四章 续聘、解聘和暂停聘任第十条 参加考核并通过的硕导自动续聘。第十一条 取得硕导资格的教师若三年内未指导研究生,则自

10、动解聘。第十二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硕导,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学位办。由学位办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并作出解聘或暂停聘任的决定。(一)有违反师德行为或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6(二)对研究生培养工作不负责或认定过教学、科研方面责任事故的;(三)指导的研究生有舞弊、作伪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且硕导负有责任的;(四)所指导的学生的硕士学位论文在江苏省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评议结果有二分之一(含)以上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均出现“不合格”的;(五)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导师职责的;(六)离校两年及以上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履行导师职责的;(七)在导师考核工作中,认定为不

11、适合继续担任导师的。因以上(一)至(六)款原因而解聘或暂停聘任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当事人正在指导尚未毕业的硕士生,转给该学科其他硕导或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继续指导。因本条第(七)款原因而解聘或暂停聘任的,当事人正在指导尚未毕业的硕士生仍由本人继续指导至研究生毕业。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一类” “二类” “三类”学术论文分别对应南京财经大学论文发表期刊指导目录 (南财大科字20181号)中一类、二类、三类期刊论文;以及分别对应南京财经大学论文发表期刊指导目录 (南财大科字20151 号)中一类、二(A)类、二(B)类期刊论文,并根据学校最新的论文发表期刊指导目录做同步调整。

12、第十四条 中文期刊论文一律要求第一作者;外文期刊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通讯作者在论文中应有明确标注。7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近三年”是指:起始时间为申报当年之前三年的 1 月 1 日,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研究生院关于硕导选聘工作通知的发布之日。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根据学科和学位点建设需要,特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第十七条 已取得非本校硕导资格人员须提供原认定单位颁发的硕导聘书或硕导聘任文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以指导原硕导聘书或硕导聘任文件中所认定学科的同种类别的硕士研究生。第十八条 新遴选的学硕导师、学硕兼职导师只能指导学术型硕士;专硕导师只能指导专业学位硕士;专硕行业导师必须与专硕导师共同指导专业学位硕士。本办法实施前遴选的硕导可以指导原类别的硕士研究生。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财经大学选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南财大研字200714 号,以及2012 年 7 月、2015 年 6 月修订版) 、 南京财经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选聘暂行办法 (2012 年 7 月版)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