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台学校财团法人南台科技大学校长选聘及解聘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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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南臺學校財團法人南臺科技大學校長選聘及解聘辦法民國 92 年 10 月 15 日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民國 92 年 10 月 17 日第十屆第十二次董事會議通過訂定民國 92 年 12 月 5 日教育部台技(二)字第 0920179342 號函准予核定民國 98 年 11 月 12 日第十二屆第十一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1 年 4 月 12 日第十三屆第八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第十四屆第十五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九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一條暨南臺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校長任期 4 年為一

2、任,任期屆滿,經董事會同意後得連任之,但以一次為限。任期屆滿,年齡滿 65 歲,則不得連任之。每屆任期屆滿 6 個月前,由董事會評估是否連任,若未連任或校長因故出缺後 1 個月內,由董事會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負責校長候選人遴選有關事宜。第三條 遴選委員會置委員 11 人,由董事會聘請之,並指定 1 人為召集人。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以上。遴選委員產生方式如下:一、董事會代表 2 人:由董事會推選之。二、教師代表 6 人:依工學院、商管學院、人文社會學院、數位設計學院、通識教育中心之任職本校 3 年以上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比例,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依前項性別平等規定,

3、共推選 30 人為代表候選人,再送請董事會圈選 6 人。三、行政人員代表 1 人:由本校專任行政人員票選任職本校 3 年以上之專任行政人員(不含工、警)3 人,再送請董事會圈選 1 人。四、校友代表 1 人:由董事會遴聘之。五、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1 人:由董事會遴聘之。- 2 -第四條 遴選委員會委員產生作業時間應在 1 個月內完成,並送董事會核辦。第五條 遴選委員不得為校長候選人,因故不能執行遴選作業時,即喪失委員資格,其遺缺依第三條規定之辦法,由原產生單位另行推選,由董事會另行遴聘之。第六條 校長候選人之資格除須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外,另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中華民國國

4、籍,雙重國籍者亦可。二、尊重本校創校傳統,並忠誠遵行本校辦學宗旨。三、具高尚的品德情操與民主法治素養。四、具卓越之行政領導與溝通協調能力。五、具前瞻性之教育理念,及全面性之規劃與執行能力。六、行事公正,能超越宗教、政治、黨派及利益團體。第七條 應徵校長之候選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下列文件與資料交予遴選委員會審查:一、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二、 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條有關校長任用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三、 最高學歷證書影本。四、 學術經歷與著作。五、 自傳。六、 校務發展理念與方針。七、 應徵者之同意書。八、 其他能彰顯第六條各項條件之相關文件與資料。第八條 校長候選人遴選程序如下:一、

5、由遴選委員會公告候選人資格條件後,以公開方式徵求人選。二、 遴選委員會彙整候選人所提個人資料,提遴選委員會進行書面資格審查,必要時,遴選委員會得對候選人進行訪談,並要求其提供必要之文件資料。三、 經審查合格後,遴選委員會應於三週內舉行會議進行投票,遴選校長候選人 2 至 3 人,依姓氏筆劃將其個人資料及推薦評語,送請董事會圈選 1 人,報請教育- 3 -部核定後聘任之。四、 遴選委員會決定推舉校長候選人時,應有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二( 含 )以上出席,並經全體出席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含)以上之決議通過。第九條 董事會未能同意遴選委員會所提之校長候選人人選時,得敘明理由請遴選委員會再行推薦新候選人

6、人選。第十條 遴選委員會應於成立 6 個月內向董事會提出校長候選人人選,若未能於前開期限內完成遴選任務時,董事會得依第三條規定再行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第十一條 遴選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人士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第十二條 遴選委員會對候選人之人事等有關資料及遴選程序應予保密,不得對外公開。遴選委員有違反前項情事時,董事會得解聘之。第十三條 遴選委員會於新任校長就任時自動解散之。第十四條 本校校長於任期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董事會得予以解聘:一、 提出書面辭職文件。二、 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並未獲宣告緩刑。三、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或有重大過失,致學校遭受重大之損害。四、 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證明無法勝任校長職務。五、 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情事。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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