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在工程中的应用,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建筑业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推进工作,根据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5173 号)和自治区住建厅内建建2011451 号文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住建部新推广应用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2010 版)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应用了“建筑业十项新技术(2010) ”中 5 项(5 个子项)以上新技术的综合性示范工程。第三条 经自治区住建厅同意,内蒙古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的具体工作由
2、自治区建筑业协会负责。第四条 示范工程条件为:新开工工程,建设规模在10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工程,投资在5000 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工程应具有技术含量高,质量水平高,并可在三年内完成申报的全部新技术内容的,可申报示范工程。第五条 各盟市按本办法规定择优对申报的工程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方可申报自治区示范工程。自治区按住建部要求择优推荐住建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第六条 申报单位填写示范工程申报书 (见附件 1) ,连同盟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推荐文件一式两份,2经当地住建委(局)同意后,报自治区建筑业协会,每年可不定期申报。第七条 经自治区建筑业
3、协会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审核后,报自治区住建厅同意,列为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并由自治区住建厅发文公布,已经被列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如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经与有关各方协商后,由自治区住建厅做出取消或变更决定。第八条 各盟市建筑业协会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指导,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将不定期对示范工程进行核实。第九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强化管理,使其成为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科技含量高,施工工期合理,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第十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全部完成了示范工程申报书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
4、,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准备好应用成果评审资料,并填写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见附件 2)一式两份,向盟市建筑业协会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标准的,向自治区建筑业协会申请应用成果评审。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资料(一) 示范工程申报书及批准文件;(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三)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简要介绍应用新技术内3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成效,体会及建议) ;(四)单项新技术应该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工程质量证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
5、质量评估(监督)报告等) ;(六)示范工程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标准,工法,QC 成果) ;(七)新技术施工录像及其它技术资料。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一)提供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三)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有无创新内容;(四)应用新技术后对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增加效益的影响。评审委员会应根据以上内容,对该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的评审,由自治区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被评审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评审委员会专家由自治区建筑业协会专家库内选取
6、。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查验,评审专家必须认真审查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和查验施工现场,实事求4是的提出审查意见,评审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第十五条 评审组组长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有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通过评审,其中应用的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领先水平;新技术应用水平达到国内领先进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先进水平,该工程应用的新技术水平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自治区领先水平,该工程应用新技术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自治区先进水平。第十七条 通过评审的工程,报自治区住建厅审定后予以公告,授予“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第十八条 国家级工法和新技术示范工程、国家“鲁班奖”的推荐优先从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选出。第十九条 对通过评审的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取消其“自治区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并予公告。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二 O 一三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