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南雄市“三旧”改造国有资产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三旧”改造国有资产的补偿,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占有、使用的土地、房产等实物,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财产。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补偿经市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可采取异地置换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第四条 有产权证的商业或住宅,按所在项目批准的“三旧”改造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国有资产的产权由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第五条 没有产权证,现状是商业或住宅的,按 1:
2、1标准进行同类置换补偿。其他没有产权证的建筑物,按所在项目批准的“三旧”改造补偿方案进行补偿,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现状是划拨用地的学校、厂房、仓库、办公用房且没有建筑物产权证的资产,将地上建筑物和所有用地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2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国资办组织的房地产和土地资产评估外包服务中标机构中选定,由产权单位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第八条 对没有产权证的建筑物,由产权单位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测绘,出具测绘结果。第九条 土地和房产设有抵押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第十条 产权单位与开发主体签订拆迁补偿合同,拆迁补偿合同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产权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国资监管部门委托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市公共物业经营管理中心签订拆迁补偿合同。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国有资产的补偿工作。第十二条 “三旧”改造涉及军事设施、文物古迹等特殊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