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硕士生导师聘任与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不断优化导师队伍结构,强化导师岗位职责意识,切实保障和提高我院学位与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导师聘任(一)硕士生导师选聘,应建立能上能下、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不断优化导师队伍年龄、学历、学缘结构,提高导师队伍整体水平。(二)我院在职导师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 3 年。3 年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续聘。(三)硕士生导师的解聘与办理退休、调离学院时间同步。解聘的导师,其所指导的研究生由所在培养单位另行委派其他现职研究生导师继续指导。(四)因学院研究生培养与学科建设需要,部分达到
2、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经学院同意延期聘用的导师,可以延长其导师资格。具体要求及办理程序如下:1.导师的延聘期限为 1 年一聘。2.进入延聘期的导师,不再安排新的招生计划。3.导师的延聘,由本人申请,所属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意见,人事处与教务科研处审核,经学院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4.终止延聘的导师,其所指导的研究生由所在培养单位另行委派其他现职研究生导师继续指导。(五)导师调离我院者,应从其办理调离手续后自动取消其导师资格。其所指导的研究生由所在培养单位另行委派其他现职研究生导师继续指导。(六)个别紧缺、急需或特殊的学科专业方向导师,或个别在本学科领域有突出科研、创作成果的导师
3、,经学院教授委员会研究,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聘任条件可适当放宽。(七)每种情况的导师变更均须办理相关手续。二、导师考核(一)导师聘任期间每 3 年参加考核一次。(二)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为研究生指导教师,安排下一年度招生计划。(三)考核当年达不到要求者,暂停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第二年继续接受考核,合格者可续聘为导师;第二年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再聘任为导师,其已经招收的研究生转由同方向其他导师指导。(四)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视为考核不合格。(五)考核内容及指标1. 工作职责履行与研究生培养质量情况:导师工作职责履行好,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具体参照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4、) 进行考核。2. 科研、创作完成情况:(1)学术型导师(理论类)近 3 年的科研及教学成果应达到以下 3 项中的 1 项要求: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或主编教材;主持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具有指导研究生所需经费;以第一作者身份或指导研究生(署名前 2 位)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学院认定的 D 类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2)学术型导师(技能类)近 3 年的科研及教学成果应达到以下 5 项中的 2 项要求: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或主编教材;主持或参与(署名前 5 位)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具有指导研究生所需经费;以第一作者身份或指导研究生(署名前 2
5、位)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学院认定的 D 类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 ;本人或指导研究生在科研、艺术实践方面获得省部级(含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专业性奖励;参加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的公开专业作品展演,或举办个人(含师生)专场展演 1 场次,或出版个人创作、表演作品集(含音像)1 部。(3)专业学位导师近 3 年的科研及教学成果应达到以下 5 项中的 2 项要求:有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创作作品集;主持或参与(署名前 5 位)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具有指导研究生所需经费;以第一作者身份或指导研究生(署名前 2 位)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学院认定的 D 类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学
6、术论文 1 篇,或在相应级别专业期刊发表创作作品 1 项;本人或指导研究生在科研、艺术实践方面获得省部级(含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专业性奖励;参加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的公开专业作品展演,或举办个人(师生)展演 1 场次。(六)导师考核工作程序1.个人申报。导师的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时间为每年 11 月份。被考核者填写考核表,并附本人科研创作成果材料交学位点审核,学位点根据考核指标认真组织审核,通过者经学位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教务科研处审核。2.教务科研处根据考核指标组织教授委员会评审,教授委员会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 2/3) ,投票结果以参加会议2/3
7、 以上(含 2/3)委员同意为审核通过。3.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并在全院公示无异议后,即为考核合格。三、几项具体规定(一)导师在任职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招生、暂停聘任直至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处理。1.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为人师表形象受到影响,无法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者。2.学术道德有严重问题者。3.离校一年以上(含一年,因工作需要经学院批准除外) ,不能履行导师职责者。4.导师聘任期满考核未通过者。5.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生培养工作者。6.连续 3 年招收不到研究生者(含考核不合格停招者) 。7.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培养研究生,工作不负责,指导松懈,导致研究生思想政治、学业不合格者或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8.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中,连续 2 年被评为不合格者。(二)申请人及其亲属应回避涉及本人和亲属硕士生导师的聘任和考核的评审工作。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