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论述题(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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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述题1、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前收回参考答案: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国家不能随意提前收回土地的权利。但是,土地使用权不是绝对不可以提前收回。有两种情形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其一,因公共利益需要;其二,闲置土地达一定年限以上。1因公共利益收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理解为国家或政府兴办的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包括国防、交通、水利、教育、科研、公共卫生以及其他公共、公益事业)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物权法第14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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