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第 1 章 总则第一条 资格标准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了解本专业领域发展动态,具有实践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能对自己的工作经验和技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能够运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在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创新开展工作。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城乡规划、建筑结构设计、装饰装潢、给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桥梁、城市燃气、电气、勘察、测绘、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政治、职业
2、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聘约,胜任本职工作。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至少有 1 次年度考核为“ 优秀 ”。任现职(从业)以来,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 或受到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 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 2 年内不得申报。(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 3 年内不得申报。情
3、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资格。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一)取得国民教育学历,申报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 5 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 年以上。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 年以上;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在企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7 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 1 年以上。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
4、历后,在企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 1 年以上。(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专业技术资格: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第五条 职称计算机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三)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四)取得省人社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五)取得市人社局组织的职
5、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六)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列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第三章 评审条件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一定研究。(二)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三)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四)能对一般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及技术开发的方法或路径。(五)了解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与趋势。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
6、历(能力)要求任现职(从业)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从 事 城 乡 规 划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之 一 :1、参加过区级以上城乡规划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2、参加过区级规划或区级以上城市总体规划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科学园区总体规划设计。3、参加过 20 万人口以上城市的交通规划,或参加过市级风景区、旅游区、文物古迹区专项规划 2 项以上。4、主持编制过 1 个居住区级或 2 个小区级用地规模以上的各类详细规划。或参加编制过 2 个居住区级或 4 个小区级用地规模以上的各类详细规划。5、组织主持编制过 3 万人口以上的城镇总体规划 l
7、 项以上。6、参 加 起 草 或 编 制 国 家 、 行 业 或 地 方 技 术 标 准 、 规 划 和规 程 。(二)从事建筑(装饰、装潢)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 加 并 完 成 区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 其 研 究 成 果 通 过 评审 鉴 定 。2、参加过中型以上工业建筑工程设计项目 1 项或二级工程 2 项以上。3、参加过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2 项以上。4、参加起草或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标准图集。(三)从事工程(结构、岩土工程、测绘、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
8、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材料等)设计、科研、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过区级以上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2、参加过中型以上工业建筑设计项目 1 项或小型工程2 项以上。3、参加过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2 项以上。4、参加起草或编制过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规范、规程和标准图集。(四)从事建设工程科技管理(含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建筑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过区级以上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2
9、、参加过 1 以上项中型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或 2 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主要实施文件的编制工作。3、参加过 1 项以上中型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或 2 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4、参加过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在工程中推广应用。5、参加过 2 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或 3 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科技管理工作,任务完成好。6、独立编写 2 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招标书、投标书。7、参加起草编制过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规范和规程、标准图集。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任现职(从业)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区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 5 名,以
10、个人证书为准) 。(二)市(厅) 级优秀设计( 含优秀勘察、优秀建筑软件、优秀标准设计)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 5 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三)市(厅) 级以上优质工程的主要完成人(前 5 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加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五)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先进技术和经验,有较大创新和突破,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六)解决设计、施工中的较复杂疑难类技术问题,在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措施得当,效果显著,经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七)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第十条
11、 论文论著要求任现职(从业)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研究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二)结合本专业工作实际,撰写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 报告 2 篇以上。其中,在本专业领域公开刊物(须有ISSN 和 CN 刊号)或本行业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 1 篇以上。第四章 破格条件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任现职(从业)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学术和技术领域有较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10
12、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 5 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不满 4 年,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一条。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任现职(从业)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市( 厅) 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或区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 5 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二)获得劳动模范等市级以上综合表彰。(三)负责完成市( 厅) 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四)作为项目负责人主
13、持完成有关项目并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工程(结构)等奖项(前 5 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申报建设工程专业中级资格应提交规定的材料,并按个人申报(含网上申报) 、单位推荐、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专业评审(破格面试) 、公示、市人社局行文批复等程序进行。第十四条 大学专科以上申报人员须提供省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第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等取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的上一年年底。申报人员须提供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 1 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还需提供与业绩成果相对应的佐证材料。第十
14、六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 以上” 的均含本级。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年限以专业技术职务聘书为依据。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中 “本专业”均指建设工程专业,“相近专业 ”为工科类应用型专业。 “任现职(从业)以来”中的“ 从业以来” 仅适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近五年为主。第十八条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及考试条件(一)初定建筑、城市规划专业等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同一学历只可初定一次: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或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初定技术员资格。2、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通过初级考试取得技术员资
15、格并受聘技术员职务 4 年以上;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通过初级考试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受聘技术员职务 2 年以上,可初定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助理城市规划师)资格。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可初定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助理城市规划师)资格。(二)申报建筑、城市规划专业等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相应的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要求,但所学专业与岗位不一致;或同一学历已初定过;或要求转换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均须通过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