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技工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技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把严格的管理制度同思想教育相结合,奖励同惩处相结合。第三条技工学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第四条各技工学校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技工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准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第七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第三章成绩考核第八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