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事项名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属机构:县民政局低保办事项类别:办事服务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办公地点:县民政局一楼联系电话:0534-4360969投诉电话:0534-4362628办理依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 、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办理条件:持有我县常住农业户口,且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申报资料: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1、个人申请书;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收入证明材料;5、民政部门认为还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流程图:户主申请 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村民代表评议 一榜公示需提供材料:书面申请、户口本、身份证、家庭人员收入证明等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委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对象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逐一入户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代表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其所在村公示申请人的姓名、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公示期为 7 天。发证并发放保障金报县 民政局 审 批 二榜公示县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对申 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并进行入户抽查。县民政局将拟增人员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公示栏内张榜公示 7 天。无异议后,县民政局给予批准低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