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办法8 处变化(摘录)对比 2004 年的试行办法,此次企业年金办法主要有 8 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弱化了企业年金的自愿性质,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二是下调了筹资规模上限。企业缴费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 8%(试行办法为 8.33%),企业和职工缴费之和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 12%(试行办法为 16.67%)。三是对企业缴费分配差距作出限制。企业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 5 倍。四是增加了企业年金方案变更、终止,以及中止和恢复缴费的内容。五是明确了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规则。六是适当放宽了待遇领取条件。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七是完善了待遇领取方式。职工达到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八是扩大了适用范围。企业年金办法不仅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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