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6评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评级 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 评级质量,加强自律管理,特制 订 本守则。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评级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第二章 执业基本准则第三条 评级从业人员应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并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第四条 评级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监管部门和公司制订的评级内控制度、业务 管理制度和各类技术规范。第五条 评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维护行业 和公司声誉。第六条 评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
2、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第七条 评级从业人员应 自觉维护行业和公司形象,不在公共场合及媒体上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公司和同行声誉的言论;不在公共场合及媒体对其自身能力进行过度或不实的宣传。第八条 评级从业人员应 依据与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的规定,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保守国家秘密、公司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 1、国家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2 / 62、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3、依据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可以公开的。 第九条 除评级对象或其相关第三方外, 评级从业人员不得透露公
3、司的任何信用等级信息或将来可能决定的信用等级信息;不得将提供信用评级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重大非公共信息以及尚未对外公布的信用级别在公司内部或对外泄露;禁止买卖在提供信用评级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重大非公共信息,或利用该重大非公共信息从事证券交易并不当获利的行为。第十条 评级从业人员离职, 应当遵守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约定及向公司所做的其他承诺。 第三章 执业要求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评级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不得索取或接受现金、贵重礼品或其他好处。第十二条 评级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正直诚实,品行良好;2、应具备与信用评级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业
4、务,并按监管要求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3、最近 3 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4、 未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满;5、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评级从业人员应遵守真实、一致、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1、真实原则是指在评级过程中,应按照合理的程序和方法对评3 / 6级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并按照合理、规范的程序审定评级结果;2、一致原则是指在评级业务过程中所采用的评级程序、评级方法要与公司公开的程序和方法一致;公司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进行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进行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方法、模型与程序;3、 独立原则是指
5、信用 评级委员会成员、评级从业人员在评级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在执行评级业务、形成评级意见、出具评级报告时应独立于评级对象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不能受评级对象(发行人)及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应根据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独立做出评判;4、 客观原则是指评级 从业人员在评级过程中应做到公正,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从事资信评级工作,不带有任何偏见,不以主观意愿或个人偏好行事,全面、深入地了解评级对象信用状况,客观揭示评级对象信用风险;5、公正原则是指公司及评级从业人员应当诚信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公平、诚实地对 待评级利益各方,防范利益冲突;6、审慎原则是指在评级资料的分析和做出判断过程中应持谨慎态度,特别 是对定
6、性指标的分析和判断时。在分析基础资料时,应准确指出影响评级对象经营的潜在风险,对评级对象某些指标的极端情况要做深入分析。第十四条 评级从业人员要遵照公司的技术规范、工作标准、评级操作流程以及质量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管理制度开展评级业务工作。第十五条 评级从业人员存在公司回避制度规定的回避事项时,应主动向公司声明并申请回避。4 / 6第十六条 评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金融监管机构报送有虚假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文件、资料;2、对公司的股东及有利益关系者进行评级;3、向信用评级委员会提供评级对象虚假信息,或协同评级对象或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合谋篡改评级资料从而歪曲评级结果;4、依据虚假
7、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5、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6、以承诺、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承诺高等级、压价竞争、诋毁 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7、未经被评对象的同意将有关评级资料和信息(主动评级的评级结果除外)向社会公布或泄露他人,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8、在日常业务流程中,超出公司已公布分析的范围,表述与公司已公布观点不一致的意见,公布任何内部使用的非公开信息或专有信息;9、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委托方或评级对象给予任何信用等级承诺; 10、以个人名义承接评级业务;11、利用职务之便和执业中所掌
8、握的评级对象的资料和情况为自己谋取私利;12、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索要或接受评级对象正常业务接待之外的现金、礼品、特别招待或其他利益;13、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评级业务许可证;5 / 614、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 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15、从事与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业务;16、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及评级业务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四章 执业管理第十七条 为提高评级 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各种形式的相关培训。第十八条 评级从业人员从事评级业务必须取得监管部门认可的执业资格,
9、并按规定接受继续培训。第十九条 评级从业人员一旦获悉公司相关人员可能违反本制度的情况,可通过各种形式以匿名或署名方式,立即向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管理人员对评级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 评级人员应及时按照公司内部程序向公司合规管理人员报告。第二十一条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评级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执业, 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本守则的相关行为建立诚信记录,存入个人档案。第二十二条 公司合规 管理部门调查不规范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原 则,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准确界定不规范行为,并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守 则规定的,将根据情况对责任人的绩效考核成绩进行扣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并处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6 / 6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守则由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