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司街道永和村城中村改造区块一项目房屋征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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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乔司街道永和村城中村改造区块一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浙江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目的为改善人民群众人居环境,推进乔司街道城市化建设,实施“ 乔司街道永和村城中村改造区块一”项目,该项 目为我区重点的民生工程、实事工程。二、征收范围余杭区乔司街道博卡路 1、6 号,乔莫西路 8 号、10 号、18 号,杭海路 129 号等一带(具体以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三、政策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2、收评估办法;3、浙江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4、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5、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6、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1、依法征收原则。依法征收, 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2、依法补偿原则。依法公平补偿, 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3、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五、房屋征收补偿(一)补偿对象乔司街道永和村城中村改造区块一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二)评估机构确定1

3、.评估机构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选举确定。2、投票方式仍无法确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公开摇号确定,同时委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三)补偿价值1、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2、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和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登记建筑的房屋性质、建筑面积以乔司街道依法认定的结果为准。3、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

4、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六、企业征收补偿1.补偿方式原则上以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为主,不置换土地房屋,不提供过渡用房。2.补偿内容(1)房屋、土地的补偿房屋(含乔司街道认定的未登记建筑、装修和附属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房地产估价规范及现行的相关法规、政策 进行评估确定。对于已 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 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街道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被征迁人为工业

5、用地的,在其合法建筑内,改变用途并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合法经营的,按批准的合法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其批准合法经营面积部分工业企业房屋评估价值的 20%。土地性 质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按照出让土地评估确定价的 45%给予补偿。对依法 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补交土地收益金的,补助当年补交的土地收益金。工业 用地实际容积率小于 1.0,将容积率补足到 1.0,补偿价格按土地收益测算,每补 0.1 容积率地价增加 2%,此项不列入本实施细则中的补助奖励基数。(2)机器设备的补偿(此项不列入奖励总基数)机器设备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

6、根据国家机器设备征迁安装定额标准进行评估确定。对不可移动的重型和大型设备、无法异地恢复使用或由于征迁造成设备设施大部分部件损坏报废的,根据设备设施在用价值扣除设备设施可变现净残值后的评估值确定补偿费用。对搬迁可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国家拆迁安装定额由资产评估机构确定补偿总费率。对压 力容器,锅炉,电梯,行车,电力变压器等特种设备经具有相关评估资质单位进行评估后执行。(3)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费(此项不列入奖励总基数)临时 安置补助费,按照征迁时余杭区最新公布的标准执行。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为自搬迁之月起 12 个月,搬迁之月即为被征迁人将被征迁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 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的

7、建筑面积基数为取得房屋权证的房产和经街道认定的未登记建筑面积之和,不包括违章建筑。搬迁 费的补偿征迁时,实施一次性搬迁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工业用房 80 元/平方米,商业 用房 50 元/平方米,综合用房 30 元/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内的堆积物不再另行补偿。一次性搬迁费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取得房屋权证的房产和经街道认定的未登记建筑面积之和,不包括违章建筑。沿街的营业用房按被征迁的建筑面积补助一次性搬迁费:被征迁的建筑面积为 50 平方米(含)以下的,一次性补助 5000 元;被征迁的建筑面积为 50 平方米-100 平方米(含),一次性 补助 10000 元;被征迁的建筑面积为 100 平方

8、米至 300 平方米(含)的,一次性补助15000 元。商 业超过 300的、综合超过 500的,可按余杭区相关补助标准执行(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分别为商业用房 50 元/,综合用房 30 元/)。(4)停产停业损失费(此项不列入奖励总基数)停产停业损失费按下述三种方式就高选择一种进行货币补偿。因征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 补偿金额按照被征迁房地产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为被征迁房屋评估价格的 10%(工业用房)、6%(商 业用房)和 5%(综合用房)。以上计算基数为房屋(含经街道确认的未登记建筑、装修和附属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之和。按照被征迁房屋征

9、迁时点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补偿标准为 26 个月(工业用房)、20 个月(商业用房)和 15 个月(综合用房)。以上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取得房屋权证的房产和经街道认定的未登记建筑面积之和,不包括违章建筑。按照税 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报表,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中最高一年月平均利润额作为计算依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为 12 个月。被征迁人纳税时间满 12 个月(含)但不满 36 个月的,按实际连续月份计算平均利润;不满 12 个月的,不能选择本方式。(5)职工生活补助费(此项不列入奖励总基数)因征迁停产停业造成用人单位与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对解聘人员按工作满一年,给予一个月

10、工资的一次性补助,上述 补助最低不低于 3 个月,最高不超过 12 个月。劳动者是指与被征迁人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金、领取劳动报酬的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到人社局办理相关手续;月工资是指该职工在房屋征迁时前 12 个月(包括当月)的平均月社保缴费基数;工作年限计算需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工资 支付凭据等证明其连续在被征迁单位工作的依据。工作年限计算终止日期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日期,但不得超过房屋征迁时规定的签约期。(6)奖励被征迁人能积极配合做好征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对项 目推进无实质影响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内容如下:工业 用地土地配合奖

11、: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合法土地评估价的 30%进行奖励,此项不列入奖励基数对被征迁人按时签约、腾空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为被征迁房屋(含街道认定的未登记建筑、装修和附属物)、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合法土地评估价上浮不超过 2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不执行上述奖励政策。七、征收实施单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八、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20 天。搬迁期限为签约之日起 15 天。九、超过签约期限的处理方法(一)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享受本方案中的奖励政策。(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作出房屋

12、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 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十、告知事项(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施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二)被征收人在腾空房屋前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如有 损坏, 应照价赔偿。(四)被征收人的房屋和土地如有抵押等情况,应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前注销抵押等相关事宜。(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权属证书、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有关水电费用结清等缴费凭证。征收实施单位在收到上述材料时需向被征收人出具收缴回执书面凭证。十一、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如在征收期间遇余杭区内类似征收政策调整的,本方案可参照执行(不包括评估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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