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轨道交通资质认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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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 国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资 质 认 证培训中心管理办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 为 加 强 全 国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资 质 认 证 培 训 中 心 的 管 理 , 根 据 全 国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资 质 认 证 管 理 办 法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认 证 程 序第 二 条 : 申 请 从 事 本 资 质 认 证 的 培 训 中 心 , 需 向 全 国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资 质 认证 办 公 室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 并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1 培 训 机 构 备 案 登 记 表 ( 附 表 1) ;2 单 位 机 构 简 介 (

2、 含 名 称 、 法 人 代 表 、 师 资 配 备 和 培 训 市 场 开 发 能 力 等 )3 用 于 培 训 相 对 稳 定 的 教 学 场 地 和 教 学 设 备 的 证 明 文 件 ; 4 培 训 办 学 机 构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 大 、 中 专 院 校 无 需 提 交 该 文 件 ) ;5 相 关 的 管 理 制 度 ( 包 括 机 构 管 理 、 培 训 管 理 等 制 度 )第 三 条 : 全 国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资 质 认 证 办 公 室 在 收 到 培 训 中 心 的 申 请 后 , 立即 组 织 对 申 请 单 位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和 考 察

3、 , 对 经 考 核 合 格 的 单 位 , 将 为 其 颁发 本 资 质 认 证 培 训 授 权 证 书 和 牌 匾 , 并 在 “中 国 轨 道 交 通 教 育 认 证 网 ”予以 公 布 。第 四 条 : 获 得 授 权 培 训 资 质 的 机 构 , 应 不 少 于 2 名 经 过 认 可 的 培 训 教 师 ,方 可 开 展 培 训 工 作 。第 三 章 工 作 职 责第 五 条 : 各 培 训 中 心 在 开 展 认 证 培 训 的 过 程 中 , 应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资质 认 证 管 理 办 法 , 自 觉 维 护 全 国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资 质

4、认 证 的 声 誉 。第 六 条 : 严 格 按 照 核 定 范 围 组 织 开 展 培 训 工 作 。第 七 条 : 培 训 中 心 在 招 收 学 员 过 程 中 , 不 得 使 用 不 正 当 竞 争 的 手 段 抢 拉 生 源 ,不 得 进 行 虚 假 宣 传 。第 八 条 : 根 据 教 学 、 考 试 大 纲 要 求 , 制 定 科 学 , 规 范 的 教 学 计 划 。第 九 条 : 加 强 对 培 训 教 师 和 学 员 的 管 理 , 建 立 完 备 的 学 员 档 案 , 做 好 培 训 教师 的 考 核 工 作 。第 十 条 : 协 助 当 地 考 试 中 心 , 做 好

5、 每 期 学 员 的 考 试 报 名 及 证 书 发 放 工 作 。第 十 一 条 : 自 觉 接 受 全 国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资 质 认 证 办 公 室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四 章 机 构 管 理第 十 二 条 : 培 训 中 心 如 没 有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造 成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 严重 损 害 本 资 质 认 证 声 誉 , 全 国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资 质 认 证 办 公 室 有 权 取 消 其 从事 本 资 质 认 证 培 训 的 资 格 。第 十 三 条 : 全 国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资 质 认 证 办 公 室 每 年 对 培 训 中 心 复 审 一 次 ,对 不 合 格 机 构 , 全 国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资 质 认 证 办 公 室 限 期 整 改 , 仍 不 符 合 要求 , 则 取 消 其 培 训 资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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