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文化惠民消费电子券用户规则第一条 为提升大众文化素养,引导扩大文化消费,实施文化惠民消费电子券(以下简称消费券)项目。为便于消费者申领、使用消费券,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文化消费是指消费者购买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直接货币消费。第三条 消费者按照“公平公开、先领先得”的原则申领消费券。为保证消费券申领行为的真实性、安全性,消费者需关注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官方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进行实名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一个用户只能注册一个账号。第四条 凡在山东省消费的消费者在用券金额未超过个人年度上限总额度1000元的前提下,可多次申领和退换。其中省级消费券限500元,
2、市、县级消费券限500元。第五条 消费者可在消费活动期间申领消费券,申领成功后在消费券合作单位使用。消费者可通过登录官方微信公众号,在自己账号下的消费券包内查看申领的全部消费券和使用情况。第六条 消费券为电子代金券,消费券有效期为申领成功后48小时,有效期内消费者可正常使用或退换消费券,逾期自动作废,系统回收重新发放,作废消费券不占消费券总额度。企业发放的消费券用于购买本企业指定产品。省消费券、市、县消费券、企业消费券相互不叠加使用。官微是消费券发放的唯一官方渠道。消费者从其他渠道获取的消费券,若发生无法使用或其他问题,责任自负。第七条 消费券分为通用券和定向券两种,设七种面值,分别为10元、
3、20元、30元、50元、100元、150元、200元/张。通用券可在全部合作单位内使用;定向券可在指定的合作单位、文化电商平台或地域范围内使用。消费券不能兑换现金,不得转让。第八条 消费券使用时,券额不超过单笔文化消费成交额的规定比例。消费券补贴文艺演出消费不超过50%、文化体验消费不超过30%、文创衍生品消费不超过25%、其他文化产品消费不超过20%。单笔消费只可以使用1张消费券,单件文化产品不可拆分为两笔以上消费。第九条 消费者在平台进行消费并使用消费券享受补贴时,无论消费者在线上电商平台消费还是在线下实体店消费,均需通过线上平台完成下单和支付。(一)消费者在文化电商平台消费时,进入文化消
4、费的相关页面,选择文化产品,进入付款页面,按电商平台页面提示进行选择,使用消费券。结算系统自动进行相应扣减,消费者支付余款,完成消费券使用,选择物流快递送货上门,或到店取货(该功能须经审核通过后开放) 。(二)消费者在线下实体店进行消费时,现场体验选中满意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后,扫描产品二维码读取文化电商平台产品信息,进入付款页面,按电商平台页面提示进行选择,使用消费券,结算系统自动进行相应扣减,消费者支付余款,完成消费券使用,文化服务类选择线下取货方式直接现场体验,文化产品类选择物流快递送货上门,或到店取货(该功能须经审核通过后开放) 。第十条 消费券一经使用,系统即将该券标记为“已使用”状态。
5、消费者完成消费,合作单位应开具发票,发票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含消费券扣减部分。第十一条 消费者若发生退货行为,其消费过程中使用的消费券自动作废,不占消费券使用额度;退款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含消费券扣减部分。第十二条 因系统故障、电力或通讯中断、网络异常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消费券无法使用时,指定合作单位应及时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帮助。第十三条 消费者有权监督合作单位的服务质量,并对不良服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服务电话: 0531-86561016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官微中无法申领消费券,或在合作单位中无法使用消费券,均可在官微留言或拨打文化电商平台服务电话进行咨询。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