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8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第四条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