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资金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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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陕西师范大学“211 工程”三期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 行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211 工程” 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我校“211 工程” 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 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996 年第 8 号)和“211 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0380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211 工程” 专项资 金是指用于实施“211 工程”项目的中央财政拨款、主管部门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其收支均列入学校预算和决算,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与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第三条 “211 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具体项目包括重点学科建设项

2、目、创新人才和队伍建设项 目、公共服 务体系建设项 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学校“211 工程 ”与学科建设办 公室组织协调、督促各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保证学校“211 工程”各建设项目的 阶段目标、 总体目标的实现。第四条 学校“211 工程”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211 工程”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学校财务部门负责“211 工程”专项资金的日常核算,确保“211 工程” 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统筹安排使用由不同渠道下达或筹集的全部专项资金。 “211 工程”建设资金必须按项目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金按项目下发经费,实行专户核算。第五条 凡用 “211 工程”建设资金添置的固定资产

3、均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范畴,按原归口渠道入账。第二章 资金开支范围第六条 “211 工程”建设资金专项支出分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两大类。基本建设支出按照现行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他项目支出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 缮费用和其他 费用等 4 个明细支出项目。具体开支范围如下:1.业务费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宣 传费、教师培训费 、实验材料费、测试分析费、图书资 料购置费、成果出版或发表费、网络通讯费 、复印打印费、印刷费、水电费等;2.设备购置费是指,按批准的“211 工程”预算计划并经设备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论证后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的原值、安装费、运输费和相关

4、的税费等;3.修缮费包括:实验室的改建、扩建、修 缮费和工程管理费等;4.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 经“211 工程” 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批准同意列支的上述四种费用之外的开支,包括:引进人才安家费、办公费、 专家接待费等。第七条 “211 工程”建设资金不得提取管理费、劳务费及酬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 还贷、 赞助支出、对外投资以及与“211 工程” 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八条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教育部批准的陕西师范大学“211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书,学校“211 工程”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在征求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并充分调研论证 后, 编制“211

5、 工程” 年度经费上报预算建议方案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预算下达后, “211 工程” 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及财务处编制“211工程”建设项 目年度经费预 算方案,并提交校 “211 工程”与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最后报校务会审定。财务处将审定通过的“211 工程”建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列入学校综合财务预算方案。第九条 “211 工程” 与学科建 设办公室负责学校“211 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资金支出 5 万元以下经费额度由“211 工程” 与学科建 设办公室负责人审批,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至 10 万元经费额度由主管校长审批,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经费额度由主管财务的校长审批

6、。第十条 “211 工程”各建设项目在申请支出专项资 金时,需由 项目组成员统一填写陕西师范大学“211 工程” 与学科建设经费审 批表,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相关职 能处室负责人签字、盖章,由 “211 工程”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后报财务处办理。建设项目申请支出专项资金用于购置仪器设备时,需按照学校有关设备购置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并报“211 工程” 与学科建 设办公室登记备案。第十一条 “211 工程”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在学校配套经费中预留适当比例的资金作为机动费,用于学校在“211 工程”建设中所发生的预审、立项评审、中期检查、 验收以及其它不可 预见支出。第十二条 “21

7、1 工程” 与学科建 设办公室负责“211 工程”专项资金审核工作,实行财务“一支笔 ”报帐制度。第十三条 “211 工程”建设资金按预算计划分年度 拨款, 经费使用坚持先拨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每年末,项目负责人必须向 “211 工程”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并与财务处核实拨款与支出数字。第十四条 “211 工程” 建设项 目资金,由 财务处按批准的年度资金预算计划开设专户,按项目发给校内 经费卡,并由 专人负责财务审核报销和会计核算工作。第十五条 各项目单位由本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对项目经费进行日常管理。第十六条 “211 工程” 项目建 设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预算

8、计划执行。一旦审定,一般不作调整。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鼓励 “211 工程”建设项目提高自我 发展的能力,多渠道自筹资金,加大投资力度,提高建设效益。第四章 决算管理第十八条 “211 工程” 专项资 金的年度决算由财务处会同“211 工程”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完成。第十九条 按照上级有关部 门要求, 财务处会同“211 工程” 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应及时按预算科目向各上级拨款部门编报相应的财务决算。同时,需将包含所有筹资渠道的专项资金年度总决算按时报送“211 工程 ”部际协调办公室。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或首席专家)应保证建设项 目的按时完成,否 则学校有权停拨或缓拨项目下一年度的

9、建设经费;学校对在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失误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各建设项目应按计划用途合理使用 专项资金,并建立 资金管理责任制, 设专人报批和管理 专项资金。第二十二条 所有与“211 工程”专项资金有关的校、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及财会人员,都应自觉维护 国家和学校的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 财政、审计、监 察等部门的监督和 检查,及 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使有限的 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保证“211 工程”建设计划顺利实现。第二十三条 校“211 工程 ”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将适时组织 各职能部门对各项目的资金使用、物资采购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 挤占专项资金行为的,视情节轻重 对有关责任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员 做 出 相 应 处 理 ,直 至 追 究 行政 责 任和法律 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 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211 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3 80 号)及 “211 工程”建设实施管理 办法(211 部协办(2003)1 号)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 法由校“211 工程”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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