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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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邵 阳 学 院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管 理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 促 进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健 康 、 有 序 开 展 ,保 障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 培 养 学 生 自 立 自 强 自 信 的 精 神 , 增 强 学 生 的 社 会 实 践 能 力 ,帮 助 学 生 顺 利 完 成 学 业 , 根 据 共 青 团 中 央 、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大 学 生 勤工 助 学 工 作 的 意 见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是 指

2、 学 生 利 用 课 余 时 间 , 通 过 劳 动 取 得 相应 报 酬 ,用 于 改 善 学 习 和 生 活 状 况 的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第 三 条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必 须 坚 持 “以 学 生 为 本 、 服 务 社 会 “的 宗 旨 , 按 照 自愿 申 请 、 信 息 公 开 、 扶 困 优 先 、 竞 争 上 岗 、 遵 纪 守 法 的 原 则 , 由 学 校 在 不 影 响 正常 教 学 秩 序 和 学 生 正 常 学 习 的 前 提 下 有 组 织 地 开 展 。第 四 条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的 学 生 , 必 须 坚 持 以 “勤 工 ”为 手 段 ,

3、 “助 学 ”为 目 的 , 不 得 以 勤 工 助 学 为 借 口 , 纯 粹 为 赚 钱 而 不 顾 学 业 。第 五 条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生 均 可 申 请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 毕 业 生 原 则 上 不 得 参 与 勤工 助 学 工 作 。第 六 条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的 统 一 组 织 和 管 理 , 学 生 工 作 部 门 、教 务 部 门 、 财 务 部 门 和 后 勤 服 务 部 门 要 发 挥 职 能 优 势 , 在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安 排 、人 员 配 备 、 资 金 落 实 、 活 动 场 所 及 助

4、学 岗 位 设 置 等 方 面 给 予 大 力 支 持 , 为 学 生 勤工 助 学 工 作 提 供 指 导 、 服 务 和 保 障 。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未 经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同 意 ,不 得 在 校 内 招 录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第 七 条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以 及 学 校 、 用 人 单 位 的规 章 制 度 , 履 行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的 有 关 协 议 , 不 得 参 加 传 销 等 国 家 禁 止 的 以 及 有 损大 学 生 形 象 、 有 碍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5、 。第 八 条 学 生 因 参 与 勤 工 助 学 所 引 起 的 责 任 事 故 或 经 济 纠 纷 , 由 用 人 单 位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协 助 当 事 人 进 行 处 理 。 对 于 学 生 私 自 在 校 外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的 行为 , 学 校 不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第 九 条 学 校 加 强 对 勤 工 助 学 学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 帮 助 他 们 树 立 正 确 的 劳动 观 。 对 在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中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予 以 表 彰 和 奖 励 。 对 在 勤 工 助 学 工 作中 违 反 校 纪 校

6、 规 的 , 按 照 学 校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教 育 和 处 理 。第 二 章 岗 位 设 置 与 信 息 发 布第 十 条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的 类 型 包 括 固 定 岗 位 和 临 时 岗 位 。( 一 ) 固 定 岗 位 是 指 持 续 一 个 学 期 以 上 的 长 期 性 岗 位 和 寒 暑 假 期 间 的 连 续 性岗 位 ;( 二 ) 临 时 岗 位 是 指 不 具 有 长 期 性 , 通 过 一 次 或 几 次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即 完 成 任务 的 工 作 岗 位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利 用 校 内 资 源 开 辟 渠 道 , 大 力 建

7、设 勤 工 助 学 基 地 。 校 内 勤 工助 学 岗 位 设 置 以 校 内 教 学 助 理 、 科 研 助 理 、 行 政 管 理 助 理 、 后 勤 服 务 、 校 园 卫 生和 管 理 等 为 主 。第 十 二 条 校 内 单 位 常 设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的 设 立 , 由 各 用 人 单 位 在 每 学 期 初 向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申 报 , 经 学 生 工 作 部 研 究 批 准 。 临 时 岗 位 可 随 时 申 报 审 批 。第 十 三 条 校 外 企 事 业 单 位 、 团 体 或 家 庭 面 向 我 校 学 生 设 立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一

8、律 由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审 查 、 报 批 和 信 息 发 布 。第 十 四 条 每 学 期 初 ,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根 据 校 勤 工 助 学 基 地 与 各 用 人 单 位的 需 求 确 定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数 量 、 待 遇 及 岗 位 要 求 , 面 向 全 校 公 开 发 布 。 临 时 岗 位随 时 发 布 。第 三 章 岗 位 申 请 、 招 聘 与 录 用第 十 五 条 学 生 申 请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应 填 写 勤 工 助 学 申 请 登 记 表 , 由 学 生 所在 系 的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署

9、意 见 , 附 同 本 人 及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证 明 材 料 一 并 递交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审 查 、 确 认 具 备 勤 工 助 学 资 格 的 学 生 名单 , 并 建 立 相 关 数 据 档 案 。第 十 六 条 本 着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的 原 则 ,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会 同 用人 单 位 , 根 据 岗 位 要 求 进 行 公 开 招 聘 , 择 优 录 取 。 提 交 过 勤 工 助 学 申 请 且 未 在 岗的 学 生 可 以 参 加 应 聘 。第 十 七 条 同 等 条 件 下 家

10、庭 经 济 特 别 困 难 的 学 生 优 先 录 用 。第 十 八 条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人 员 录 用 结 果 , 由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公 开 发 布 ,并 具 体 通 知 被 录 用 人 员 。第 十 九 条 因 岗 位 不 足 而 未 录 用 的 、 符 合 勤 工 助 学 条 件 的 学 生 , 可 以 参 加临 时 岗 位 招 聘 或 由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根 据 新 的 岗 位 需 求 推 荐 录 用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一 经 录 用 , 应 当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凭 岗 位 录 用 通 知 单 、 学 生 证到 用 人 单 位

11、报 到 上 岗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录 用 后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上 岗 的 , 应 当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学 生资 助 管 理 中 心 作 出 说 明 ; 否 则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岗 位 , 且 此 后 一 年 内 , 学 生 资 助 管 理中 心 不 受 理 其 勤 工 助 学 申 请 。第 四 章 岗 位 管 理 、 考 核 及 报 酬 发 放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进 行 勤 工 助 学 , 应 限 于 假 期 和 课 余 时 间 , 不 得 以 参 加 勤 工助 学 为 由 缺 勤 ,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及 集 体 活 动 。 学 生 因

12、勤 工 助 学 而 影 响 专 业 学 习 的 ,资 助 办 公 室 有 权 调 整 或 停 止 其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如 要 停 止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 需 提 前 两 周 向 资 助 办 公 室 提 出书 面 离 岗 申 请 , 并 告 知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 做 好 工 作 交 接 ; 否 则 扣 发 当 月 工 资 , 此后 一 年 内 ,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不 受 理 其 勤 工 助 学 申 请 。第 二 十 四 条 校 内 设 岗 单 位 负 责 对 从 事 勤 工 助 学 学 生 的 管 理 与 考 核 。 学

13、 生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建 立 勤 工 助 学 人 员 的 上 岗 、 离 岗 和 工 作 记 录 , 并 建 立 其 工 资 台 帐 。第 二 十 五 条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报 酬 原 则 上 每 小 时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8 元 , 每 月工 作 时 间 不 高 于 40 小 时 。第 二 十 六 条 校 内 设 岗 单 位 应 于 每 月 月 初 将 本 单 位 勤 工 助 学 学 生 工 作 考 核情 况 及 工 资 发 放 金 额 送 交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办 公 室 , 工 作 成 绩 以 现 金 形 式 按 月 发放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参

14、 加 校 外 企 事 业 单 位 、 团 体 或 家 庭 面 向 我 校 学 生 设 立 的勤 工 助 学 岗 位 工 作 , 报 酬 由 对 方 按 协 议 付 给 , 资 助 办 公 室 不 再 补 差 , 也 不 向 学 生收 取 介 绍 费 。 学 生 上 岗 前 培 训 的 费 用 由 学 生 本 人 承 担 。第 五 章 校 外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管 理第 二 十 八 条 校 外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必 须 由 我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统 一 管 理 , 并注 重 与 学 生 专 业 、 学 业 、 就 业 的 有 机 结 合 。第 二 十 九 条 校

15、 外 用 人 单 位 聘 用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 须 向 我 校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提 出申 请 , 提 供 法 人 资 格 证 书 副 本 和 相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 经 审 核 同 意 由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中 心 推 荐 适 合 用 人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第 三 十 条 学 生 在 校 内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的 , 由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管 理 中 心 与 学生 签 订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协 议 书 ; 学 生 在 校 外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的 , 由 学 生 资 助 管理 管 理 中 心 代 表 学 校

16、 与 用 人 单 位 和 学 生 三 方 签 订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协 议 书 。 协 议 书必 须 明 确 学 校 、 用 人 单 位 和 学 生 等 各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的 学 生如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的 处 理 办 法 以 及 争 议 解 决 方 法 。 签 订 协 议 书 并 办 理 相 关聘 用 手 续 后 , 学 生 方 可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第 三 十 一 条 在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中 , 若 出 现 协 议 纠 纷 或 学 生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 协议 各 方 应 按 照 签 订 的 协 议 协 商 解 决 。 如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程 序 办 理 。第 七 章 附 则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008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原 邵 阳 学 院 学 生 勤 工助 学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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