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1.1 干混砂浆1.1.1.1 应用技术1.1.1.1.1 一般要求1、 干混砂浆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防止受潮。普通砌筑砂浆、普通抹灰砂浆、普通地面砂浆、自流平地面砂浆、无收缩灌浆砂浆保存不应超过3个月,其它干混砂浆保存不应超过6个月。2、 露天施工时环境温度与基层温度均不得低于5,所使用的材料温度也应在5以上,施工现场风力不应大于5级,雨天室外不得施工。3、 干混砂浆所使用的基层应平整、坚固、洁净;前道工序留下的沟槽、孔洞应整修完毕;应根据产品使用说明决定是否对基层进行洇湿处理。如基层平整度超出允许偏差,可用适宜砂浆找平,找平砂浆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 拌合用水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JGJ 63混凝土用水标准的有关规定。施工时,应参照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用水量拌合,不得随意增减用水量。5、 干混砂浆宜采用机械搅拌。若使用手持式搅拌器,应先按产品使用说明规定的拌合水倒入适当容器中,然后在搅拌状态下将干混砂浆缓缓倒入,将物料搅拌至均匀、无结块状态,静置约5min,让砂浆熟化后再次搅拌即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