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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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深圳市罗湖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推动社会创造深圳质量的积极行动,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增强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罗湖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 区 长质 量奖” )是深圳市 罗湖区人民政府 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罗湖区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或组织。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建立以推广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为基础,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

2、科学决策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评定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 2 家。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为确保区 长质量奖评定过 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区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 家 评委会 ”),承担区 长质量奖评定工作。 专家评委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 书处” ),设在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第七条 专家评 委会

3、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 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由主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专家评委会主任审定。第八条 专家评 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二)审批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区政府提请审定区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由专家评委会组织开展相关论证,集中

4、意见后上会讨论。第九条 秘书处 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组建评审员队伍,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四)组织编制区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五)负责受理区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区长

5、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第十条 秘书处在开展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第十一条 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拟申报区长质量奖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获奖资格。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十二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罗湖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运营三年以上;(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工作成绩显著;(三)具有杰出的

6、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其中,企业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者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主管部门推荐;(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二)因违反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三)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四)近三年有重大质量问题事件(按行业规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有效投诉或者其它造成社会恶劣影响事件的;(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

7、为。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第十四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借鉴和吸收国外质量奖相关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区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的依据。第十五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是区长质量奖评定的依据。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从领导、战略、顾客、测量、员工、过程、结果等方面提供组织绩效的量化评价方法,总分为 1000 分。第十六条 为保证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基于卓越绩效评价准则,重点从经营绩效、管理创新、科技进步、节能环保、诚信记录、社会责任、市民满意和社会价值等方面,可按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组织、公共服务

8、类分别制定评审指南。第十七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须高于 500 分(含 500 分),若当年申请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 500 分(不含 500 分),该奖项将空缺。第十八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须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第十九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实践发展,适时进行修订并另行发布。第五章 评定程序第二十条 每届区长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罗湖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届区长质量奖申报有关事项。第二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表、自评报告及证实性材料等申请材料,报秘书处受理。秘书处

9、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资格符合名单。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三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根据评审组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参加区长质量奖评定的企业或组织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

10、在拟奖名单公示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质疑。秘书处在收到书面质疑材料后,应重新组建评审组(原评审组成员不再参加)针对投诉、质疑的内容,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评报告。复评报告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由评委会作出复评决定。评委会所作出的复评决定是最终决定。 第二十六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以罗湖区人民政府名义向获奖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奖励,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分别奖励人民币 100 万元。第二十八条 区长质量奖奖金及评审费用在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安排。第七章

11、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由秘书处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并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申请资格三年;已获奖励的,由秘书处报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第三十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秘书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相关部门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只能由罗湖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复制,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单位,自获奖年度起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罗湖区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罗府 20072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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