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学生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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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邵阳学院学生奖励办法(邵院政字2013 56 号) 2013 年 7 月 12 日修订第一章 总则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和改进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关 爱家庭经济困 难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述本校学生系指在本校注册并且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二条 学校 对于在德、智

2、、体、美等各方面全面 发 展或在思想品德、学 业成绩、课外活动、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 绩优 异的学生,将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第三条 学校对于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 励相结合,以精神 奖励为主的方针;评奖坚持“ 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是学校对学生奖励的评定和管理机构。第二章 奖励种类第五条 奖励设以下奖项一、奖学金(一)国家奖学金(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三)校内奖学金二、其他奖励(一)三好学生(二)优秀学生干部(三)优秀毕业生(四)单项奖(五)优良学风寝室奖(六)先进班集体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定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 奖学金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政策

3、以及 邵阳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 奖 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 管理办法评定。国家励志 奖学金获得者须从获得校内奖学金的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中产生。第七条 校内奖学金的评定一、校内奖学金(一)校内奖学金的设立1、每年下半年开学初评定上一学年度的校内奖学金,以专业自然班级为评选单位,每学年评定一次,以学生上学年德智体 诸方面的表现和成绩为依据。2、校内奖学金设特等、甲等、乙等、丙等四个等级。3、特等奖学金、甲等奖学金、乙等 奖学金、丙等奖学金的享受面分别为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的 1、1%、5%、10%。4、特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 3000 元/人;甲等奖学金 奖励金额为 1000 元/ 人;乙等奖学

4、金奖励金额为 500 元/人;丙等奖学金奖励金 额为 300 元/ 人。(二)校内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各 项政治活动和集体活动。有正确的是非观念、品行端正、 为人诚信、表 现突出、思想品德评定为优秀。2、遵纪守法,能模范地遵守校纪校规。在参评学年度内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3、一学年累计旷课 10 节以上或事假 24 节课以上者均不能评定。4、参评学年度必修课程考试无不及格现象。5、参评学年度体育考试、考核成绩及格。必备条件: 1、特等奖学金(1)学习成绩在同专业年级排名第一,且每门功课平均成绩在 85 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 80

5、分。(2)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级排名第一。(3)考查课程成绩为良好以上。(4)本科大三以上(含大三)学生英语和计算机考试应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水平。2、甲等奖学金(1)学业成绩在同专业年级前 6%内。(2)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 6%内。(3)本科大三以上(含大三)学生英语和计算机考试应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水平。3、乙等奖学金.(1)学业成绩在同专业年级前 12%内。(2)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 12%内。(3)本科大三以上(含大三)学生英语和计算机考试应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水平。4、丙等奖学金(1)学业成绩在同专业年级前 25%内,学生干部排名为在同专业年级前 35%内。(2)德智体综

6、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 25%内。二、三好学生奖(一)校级三好学生从获得国家、国家励志、特等、甲等、乙等奖学金的学生中择优评选,比例在获奖者的 90%以内。(二)校级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只发荣誉证书,不再发放奖金。三、优秀学生干部奖(一)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 认真负责, 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组织观念强,成绩显著。(二)从连续任职一年的现任校、系、班三级学生干部中择优评选,比例不超 过学生人数的 3%。(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纪行为。在参 评年度未受过任何处分。(四)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班级 25%内,学业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 50%内,且必修课没有不及格课程。(五)

7、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系(院)评定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 300 元/人年。(六)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定一次。四、优秀毕业生奖(一)评选范围在册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均可参加优秀大学毕业生的评选。(二)奖励等级1、湖南省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2、邵阳学院优秀毕业生(三)评选条件1、湖南省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按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推荐上报。2、邵阳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 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

8、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 绩优良。(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5)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身心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良好等级以上。(6)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a、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含 优秀党、团干部)至少一次;b、被评为系(院)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至少二次;c、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含一次)以上丙等奖学金或至少获得两次(含两次)以上单项奖;d、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并获得校级以上(含校 级)奖励。(四)推荐名额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额控制在本系(院)应届全日制

9、本科毕业生总数的 2%以内。校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额控制在本系(院)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总数的 9%以内。(五)评选办法优秀毕业生的评选采取班级提名、系(院)考察推荐、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审定的办法进行。1、班级提名:在班级全体学生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班级提出推荐对象名单;2、系(院)推荐:各系(院)对班级提名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并广泛征求班级和任课老师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按照 择优原则,确定推荐对象;并将评选条件、程序和结果公示 3 天。3、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审定:学生工作部(处)对推荐对象及其推荐材料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定,确定优秀毕业生名单,并在校内公示。4、每年在 45 月中旬进

10、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安排。(六)表彰和奖励1、经评定的优秀毕业生,由学校向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并 记入档案。2、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的评选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3、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就业时学校优先推荐给用人单位。4、优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期间应模范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者,取消其优秀大学毕业生资格。五、单项奖(一)学生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科技创新和学习、体育竞赛、文化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及经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定的系(院)级三好学生、系(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等,可授予单项奖。(二)单项奖享受面为全日

11、制在校生普通本科学生的 10%,奖励金额为 100元/人。 单项奖由各系(院)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自行评定,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由学校统一发放荣誉证书 和奖金。六、优良学风寝室奖优良学风寝室的评比不超过寝室数的 2%,奖励金额为 100 元/间。具体评选条件:(一)寝室成员有明确的学习目的,积极的学习态度和良好的学习习惯。(二)寝室成员无补考、无旷课、无 违纪现象。(三)寝室成员学习成绩均在班级排名前 30%。(四)寝室成员在学习、生活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一)寝室成员考研、考公务员积极报名, 积极申报和参加科研活动、学科 竞赛成绩优异。(二)寝室成员发表学术论

12、文明显多于其他寝室。(三)两次(含两次)以上被评为优秀(文明)寝室。七、先进班集体奖(一)奖励条件1、班主任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评奖评助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2、班风正、学风好,人 际关系和谐,班 级凝聚力强。班集体学习风气浓厚,学习成绩优良者占全班人数 60%以上,学年平均成绩居本系(院)同年级前列;课程成绩和英语过级优良率排名居本系(院)同年级前列;补考率、留级率在本系(院)的同年级中为最低,学年内无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班级未出现重大事故。3、班集体制度建设健全,实施有力度。干部培养和组织建设有成效。学生干部综合素质高,学习成绩优 良;积极要求入党的同学占 80%以上。4、党支

13、部、团支部、班委会 团结务实、 奋发向上,积极开展或参与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和科技创新活动,一学年内至少组织过 2 次以上(含 2 次)有影响、有意义的班级活动,班级获得校、系(院)竞赛奖励。5、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体育达 标率在 90%以上。6、保持良好的寝室卫生和个人卫生,文明寝室率年平均 20%(含 20%)以上,没有不合格寝室。(二)奖励金额获奖班集体每个奖励 300 元。第四章 其它奖励及规定第八条 应届 毕业生考取公 务员、 选调生或研究生每人奖励 300 元,同时考取公务员、 选调生和研究生不重复 奖励。 第九条 凡不按时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且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的,不得参与各种奖 学金的评定。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对系(院)报送的评奖结果统一评审,因审议不符合获奖条件而被取消的名额不再补报。第十一条 同时获得两种以上奖学金者,按最高额奖学金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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