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化惠民消费电子券合作单位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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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东文化惠民消费电子券合作单位规则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文化消费,促进扩大文化消费,实施文化惠民消费电子券(以下简称消费券)项目,用于补贴大众文化消费,提升文化产品及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便于合作单位使用核算消费券,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消费券合作单位,分属文艺演出、图书报刊、影视音像、数字文化、文创衍生、文化旅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传统工艺、艺术培训、文化用品、乐器、玩具和文化体验等领域。第三条 消费券为电子代金券,消费券有效期为申领成功后48小时,逾期自动作废,系统回收重新发放。企业发放的消费券用于购买本企业指定产品。省消费券、市、县消费券、企业消费券相互不叠加使用。消费券分为通用券和专用券两种,

2、设七种面值,分别为10元、20元、30元、50元、100元、150元、200元/张。合作单位接收核销通用券及使用范围含本单位的专用券,合作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拒绝接收统一发放的消费券。第四条 为增加消费券使用的便利性和合作单位推广渠道的多样化,合作单位须入驻山东文化惠民消费云服务平台,并将文化产品录入、上传到平台店铺。使用 “文惠购 ”(综合类)电商平台,服务费不高于3%;鼓励文化企业自愿选择使用“齐鲁艺票通” (演艺类) 、 “文化尚品” (文创、艺术品类) 、 “聚匠网” (非遗类)电商平台,实行市场化运作。第五条 文化企业和商户要认真选报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如实填写文化产品和服务各项

3、消费信息,产品标价不得高于平时销售价格,并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折扣。严格控制会员次卡,用卡周期不超过半年。禁止储值卡使用文化消费券。第六条 消费券使用额度比例根据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所属类别确定,并通知电商平台设置生效。合作单位产品销售抵扣消费券时,不超过单笔文化消费成交额的规定比例。消费券补贴文艺演出消费不超过50%、文化体验消费不超过30%、文创衍生品消费不超过25%、其他文化产品消费不超过20%。单笔消费只可以使用1张消费券,单件文化产品不可拆分为两笔以上消费。抵扣资金由合作单位先行垫付。第七条 “U+文惠店”是省文化厅与中国邮政山东分公司战略合作共建的文化产品展销区。鼓励文化企业自愿对接邮政

4、公司,把优质文化产品布局到全省各地“U+文惠店” 。为确保快递安全,邮政包裹快递作为文化消费季活动指定物流服务方式。第八条 合作单位实体店须在显著位置摆放文化惠民消费券专用标识、消费券用户规则、使用指南等宣传资料,张贴合作单位承诺书。合作电商平台须在平台显著位置挂接消费券使用规则及活动实时资讯,开辟消费券使用专区,并有义务在自有推广渠道配合消费券项目宣传。第九条 平台为合作单位提供 OAO 店网一体化经营模式,消费者在平台进行消费并使用消费券时,无论消费者在线下消费还是线上电商平台消费,均需通过线上平台完成下单和支付。(一)消费者在文化电商平台消费时,进入文化消费的相关页面,选择相关文化产品,

5、进入付款页面,按电商平台页面提示进行选择,使用消费券。结算系统自动进行相应扣减,消费者支付余款,完成消费券使用,选择物流快递送货上门,或到店取货(该功能须经审核通过后开放) 。(二)消费者在线下实体店进行消费时,现场体验选中满意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后,扫描产品二维码读取文化电商平台产品信息,进入付款页面,按电商平台页面提示进行选择,使用消费券,结算系统自动进行相应扣减,消费者支付余款,完成消费券使用,文化服务类选择线下取货方式直接现场体验,文化产品类选择物流快递送货上门,或到店取货(该功能须经审核通过后开放) 。第十条 合作单位要按照消费季活动统一开展市场化营销的安排,积极谋划申报企业消费电子券和

6、纸质券发放,提供一定数量的积分兑换文化产品和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渠道把产品销售到全省、全国。第十一条 推动文化企业销售升级、转型发展,加强对企业线下实体店的审核,除全省性大型连锁销售企业、文化服务企业以及文化消费季集聚区内的文化体验项目外,其他企业须取得“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称号,其线下实体店方可纳入文化消费季活动。第十二条 消费者完成消费,合作单位应开具发票,发票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含消费券扣减部分。消费者若发生合理退货行为,合作单位应为消费者办理退货,已使用消费券自动作废,退款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含消费券抵扣部分)。合作单位不得以作废消费券申请财政补贴,或采取其他手段套取财政

7、资金,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三条 合作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以及相关附属产品须符合相关生产标准、部门规章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因产品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纠纷,由合作单位负责解决。第十四条 合作单位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终端核销工具使用方法、消费券使用与结算规则,并为消费者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第十五条 合作单位应对消费券用户信息进行保密管理。凡因合作单位原因造成消费者信息泄露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合作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 因系统故障、电力或通讯中断、网络异常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消费券无法使用时,合作单位应及时向文化消费券执行机构反映,并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应帮助。第十七条 合作单位有义务配合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对、调取查询消费券使用核销数据情况,向第三方审计机构报送消费券使用核销数据。第十八条 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与文化惠民消费信息服务平台、合作单位分别签订合作协议,并签署承诺书。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交易、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合作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且永久不能申请成为合作单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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