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总则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并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和广大职工生产实践经验制定的补充规则,是我局行车组织的基本法规。部、局关于20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办法,是行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规具有同等作用。各部门、各单位广大职工除认真贯彻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部颁有关规程、规范、标准、规定、文件、命令、指示等外,均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在没有路局的文件修改之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第一章 行车设备第1条 车站行车设备检查及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条)车站站长、运转车间主任和直接办理行车的人员,发现行车设备异状或故障时,应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并通知维修单位及时检查修理或更换。如维修负责人认为能保证行车安全时,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签注意见,由车站签认。如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停用,进行防护。设备修复后,由负责人将修复年、月、日、时分记入登记簿并报告车站,经检查试验良好后,方可签认使用。设备维修人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如不立即停用将危及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