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和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从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道桥、铁路、桥梁、机场、地铁)、电力工程、煤气管网、供热管网工程项目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下同)。第三条工资保证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收缴、使用、管理等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直相关部门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