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统一账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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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 海 市 电 力 用 户 与 发 电 企 业 直 接 交 易 统 一 账 户 管 理 办 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相关工作,促进规范透明的市场化交易机制建设,加强直接交易结余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直接交易统一账户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直 接 交 易 中 发 电 企 业 强 制 出 清 电 量 产 生 的 价 差 费用 、因 解 耦 结 算 造 成 的 发 用 双 方 直 接 交 易 结 算 电 量 不 一 致 产生 的 费 用 以 及 市 场 主 体 偏 差 考 核 产 生 的 费 用 纳 入 统 一 账 户 管理 。第

2、四条发 电 企 业 强 制 出 清 电 量 产 生 的 费 用 TQ 为 :当 年 发电 企 业 实 际 结 算 的 强 制 出 清 电 量 Q 乘 以 强 制 出 清 价 差 P,TQ为 正 。TQ=其中:Q i为第 i 个发电企业实际结算的强制出清电量,Pi为 第 i 个 发电企业强 制出清价差。第五条因解耦结算造成的发用双方直接交易结算电量及结构不一致产生的费用 Tb为:当年各发电企业实际结算的直接交易电量总的降价费用 A 减去各电力用户实际结算的直接交易电量总的降价费用 B。Tb=A-B;A= ;B=其 中 :Di为 第 i 个 发 电 企 业 实 际 结 算 的 直 接 交 易 电

3、量 ,Ei为 第 i 个 发 电 企 业 直 接 交 易 平 均 价 差 ;Fi为 第 i 个 电 力 用 户 实 际结 算 的 直 接 交 易 电 量 ,Gi为 第 i 个 电 力 用 户 直 接 交 易 平 均 价 差 。第六条市场主体偏差考核产生的费用 Tk为:当年各市场主体月度偏差考核产生的费用总和,T k为正。第七条资金分配原则:按交易电量、偏差产生原因、市场参与度等因素统筹考虑统一账户每年产生的总费用 T(T=TQ +Tb +Tk),具体如下:1.在模拟考核期间, TQ 按当年全部直接交易中标电量的比例在各电力用户中分配。T b滚动记入下一年的统一账户中。2.正式考核开始后:(1)

4、当 T0,且 Tb +Tk0 时TQ 按当年全部直接交易中标电量的比例在各电力用户中分配。Tb+Tk 按当年全部直接交易中标电量比例并适当考虑市场参与度等因素在发电企业中分配。(2)当 T0,且 Tb +Tk0 时T 按当年全部直接交易中标电量的比例在各电力用户中分配。(3)当 T0 时即当年统一账户为亏损(或无盈余),亏损记入下一年统一账户。第八条直接交易统一账户设在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由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负责管理,并每年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牵头组织制订直接交易统一账户的分配方案。第九条直接交易统一账户分配方案每年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上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审核批准后实施。第十条本办法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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