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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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Association for Continuing Engineering Education”, 缩写为 “SACEE”。第二条 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是由热心继续教育事业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科技类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

2、为指导,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促进上海继续教育事业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补充和拓展,提高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以适应上海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组织、推动、研究和服务继续教育工作,促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第七条 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的主要任务:(一)宣传继续教育工作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义,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影响力,促进产

3、学研结合。(二)组织学术交流,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国内外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信息,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法规提供咨询及其他服务。(三)促进资源共享,开发继续教育课程,组织编写并推荐继续教育的目录、教材、书籍等资料,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开发及管理咨询,编发会刊,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开展各种继续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适应能力和竞争力。(五)促进会员单位和国内外继续教育机构及专业人才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六)加强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建设,开发远程继续教育课程,搭建继续教育培训咨询与服务平台。(七)承担中国

4、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和工作。(八)积极发展协会会员,加强协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九)组织开展职称咨询、交流与业务培训等服务。(十)为在沪博士后提供学习、交流和其他活动的平台。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 会 员第九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一)团体会员本市各类单位和团体,承认本章程者,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5、团体会员选派代表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代表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团体会员代表的选派及调整均由团体会员单位确定,本会秘书处备案。(二)个人会员本会邀请热心支持或从事继续教育工作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管理人员,以及人才管理工作者,作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由本会两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推荐,并由理事会邀请。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二)自愿加入本会;(三)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领域内开展活动,具有一定的业绩或社会影响;(四)积极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研究和推动工作。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

6、入会申请书;(二)秘书处审核申请材料;(三)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的优先和优惠权;(四)获得本会咨询服务和提供各种资料的优先权;(五)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践时享受协会的协助与支持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二)执行协会决议,支持协会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三)交纳协会会费;(四)维护协会声誉及合法权益;(五)及时向协会提供开展继续教育及专业技术人才工作信息

7、,积极开展相应的研究及实践。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除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代表采用选举、协商、推荐等方式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8、,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三)选举或罢免理事;(四)制定会费标准;(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表决并获半数以上同意方通过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9、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或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

10、作;(十一)决定协会的表彰和奖励事项;(十二)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

11、通过生效。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人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12、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

13、,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年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根据章程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二)负责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贯彻落实;(三)组织编制协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财务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四)拟定协会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七)提名副

14、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八)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九)处理协会领导交办事项。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卫生继续教育分会。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及发展需要,协会可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顾问指导工作。名誉

15、理事长、顾问由理事会提名并经本人同意后聘任。第三十七条 团体会员单位代表担任的理事,因故由其他人员替代的,须由原团体会员单位提出递补意见,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能生效。本会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与使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为:(一)会员会费;(二)团体和个人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16、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

17、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六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18、 本会每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月 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

19、定的宗旨的;(二)决议解散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于 2014年 6月 25日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 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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