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关于要求立即交付富海澜湾半岛房屋的催告函致沈阳威利先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受人于 2014年x月x日与你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合同第八条约定了交房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前,但至今尚未交房,仅于2014年10月30日接收到了出卖人的电话,告知本人延期交房至11月15日,并于11月8日到售楼处领取办理交付手续的通知。关于出卖人延期交房的事实,买受人提出催告意见如下:1、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解释: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小区发生的延期交房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出卖人出卖人逾期交房已构成违约,必须按照第九条约定履行按日补偿违约金,违约金的补偿形式为现金,并且从11月1日起计算。2、 鉴于本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与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中,买受人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