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级财政专项资金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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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绍兴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预算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绍政办发2014140 号)、 绍兴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绍政发20135 号)等文件规定,为加强对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努力提高使用绩效,特制定绍兴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第三方评价制度是指通过引入第三方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第三方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重要依据,以此发挥第三方人才、理论和学术优势,广泛吸 纳社会意见,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的有效监督,促进专项资金的公开程度和水平,提高政府财

2、政专项资金分配的透明度、公信力和使用效益。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 金是指根据法律、法 规、 规章规定或市委、市政府工作任务和要求,为支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由市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之外安排并单独编制支出预算的财政资金。第四条 第三方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一定的资质和条件,与政府无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民间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咨询研究机构、大学科研机构等中介机构及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单位等组织绩效评价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评 价组织者” )聘用第三方2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相关工作适用本工作制度。第二章

3、 第三方评价适用工作情形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评价组织者委托第三方进行。(一)财政专项资金拟安排重点项目前期绩效评审。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以往项目实施情况,确定社会影响较广、与民生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点项目委托第三方评审, 对项目的必要性,支出的合理性、产出、效果和效率,管理水平进行前期绩效评审。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对市级主管部门提前一年已纳入项目库的备选项目进行审核。(二)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运行过程绩效跟踪评价。市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跟踪评价。(三)财政专项资金重点项目事后绩

4、效评价。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对完成的财政专项资金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分析 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并将评价结果应用到以后年度的支出安排。(四)财政专项资金政策设立、整合的绩效评价。1.新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政策的绩效评审。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委托第三方对需要新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政策进行绩效评审。32.财政专项资金政策存续期满后的绩效评价。财政专项资金政策存续期届满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清理评估。第三章 第三方评价的实施第七条 第三方评价由评价组织者采取选聘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或二者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选聘评价机构由中介服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的机构中产生;选聘专家由绍兴市财

5、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库中产生。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第八条 评价组织者应根据具体项目的评价目的、评价范围和内容,编制评 价任务计划,明确评价的具体要求,选聘评价机构。第九条 评价组织者选定评价机构后,应根据政府采购规定的具体要求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条款执行。第十条 评价组织者应对评价机构评价工作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并要求评价机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设计评价工作方案。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评价费用根据中介服务实施定点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支付评价费用的审批程序和支付办法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实施财政专项支出第三方

6、绩效评价按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或专家与被评价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参与评价人员与被评价项目(单位)有经济利4益关系、与被评价项目(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制度。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或专家对被评价项目(单位)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妥善保管绩效评价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与专家应当执行保密与回避制度,评价机构评价人员或专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擅自对外提供项目单位资料的,评价组织者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第四章 第三方评价结果的应用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专家按要求出具依据充分

7、、数据真实、内容完整、分析透彻的绩效评价结果。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专家出具的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审查监督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调整预算和决算,财政专项资金政策设立、整合,项目库项目筛选及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参考依据。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专家实施项目绩效评价过程中应当帮助项目实施方对项目进行反思,出具绩效评价结果应事先征询被评价项目单位意见,帮助改进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市 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是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部门归口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评审信息公开工作。5第五章 第三方评价工作质量的

8、管理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加强与规范第三方评价工作质量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评价组织者发现评价机构有违反委托协议的,应当依据委托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视具体情况扣减部分或拒付全部委托评价费用。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可对被评价对象组织再评价,如发现原评价机构在评价中有严重失实或失职等情况的,评价报告中存在数据和情况不实、格式不规范等问题,将酌情对其通报批评或从评价机构库中将其注销。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将记录评价机构的工作情况,并与政府采购部门共享,作为将来选择评价机构的依据之一。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教育培训、考核和处罚等管理工作按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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