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研室试讲制度(共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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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教研室试讲制度为了保证法学课程教学质量,使教师在充分备好课的基础上开课,特制定教研室教师试讲制度。一、适用对象试讲制度不仅适用于初次开课(含理论、实验、实习课)的教师,也适用于第一次担任新学科、新的选修课的教师。因工作较长时期脱离教学岗位后又重新任课的教师也必须试讲。二、试讲组织1、试讲工作由教研室主任主持。教研室主任指定3名以上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组成评议小组。试讲规模或全体教师参加或部分有关教师参加,由教研室主任确定,试讲后进行评议。评议小组综合评议意见,教研室主任负责将评议结果通知试讲教师。2、教研室分配青年教师讲课任务,要给与充分的备课时间。青年教师在备好所讲授课程内容的三分之二时,即可向教研室主任提出试讲申请,并提交备课笔记或讲稿。3、教研室主任会同试讲评议小组,审查试讲教师提交的备课笔记,并听取试讲教师备课情况的汇报,视其准备情况,考察其对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理解的准确性、深度、广度等,确定试讲后,通知试讲内容和时间。4、试讲制度不仅是审查青年教师备课或确定其能否开课,而且是培养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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