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婚姻法考试重点一、论述题:1、论夫妻共同财产制(1)含义及性质含义: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的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性质: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共有。(2)范围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D、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司法解释三第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E、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解释二第11条:其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司法解释三第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其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