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旺至铁山港东岸公路项目合浦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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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松旺至铁山港东岸公路项目合浦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快推进松旺至铁山港东岸公路建设项目,合浦县人民政府对松旺至铁山港东岸公路项目范围内房屋及构筑物依法实施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一、征收安置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五)北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北政发201437 号)(六)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

2、(北政发201613 号)(七)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合政发2016106 号)(八)其他相关文件。二、征收时间2自本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三、征收范围、对象(一)松旺至铁山港东岸公路项目合浦段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含宅基地)及建(构)物和相关附属设施, (详见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补偿对象为本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内的经认定符合补偿条件的被征迁人依法拥有的房地产、建(构)物和相关附属设施。(三)项目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四、征收主体及征收实施单

3、位县人民政府是本项目的征收单位,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下称县征管办)负责本项目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可以委托合法的房屋征收机构组织实施。合浦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房产局、财政局、发改局、公安局、人社局、民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审计局等部门和当地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五、土地权属的确认(一)对于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3用权证的,按证载面积确认。(二)只有房屋产权证而没有土地权属证的,补偿土地面积以房屋实际占地面积确认。(三)对于持有原乡(镇)土地证、准建证或非农业用地许可证,界址清楚,按证载面积

4、确认。界址不明确的由村小组、村居委会、所在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及镇政府出示意见,经项目建设指挥部公示无异议后,按持有证证载面积确认。(四)除上述情形以外的,由项目建设指挥部组织当地镇政府、村委、村小组及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征管办等相关部门进行确认,经在项目规划范围内及村委会公示 5 天后无异议,按确认面积进行补偿。如有异议的,由项目建设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重新确认。六、房屋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的计算(一)房屋占地(含宅基地)的面积,按房屋外墙外边线的正投影作为四至的丈量计算确认依据;(二)建筑面积的丈量和计算,砖混(框架)结构的,以国家相关规范进行丈量计算,砖木(含泥砖、毛石)结构的,以房屋的

5、正投影(即滴水为界)作为四至的丈量计算确认依据。七、评估机构的选定(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从县征管办备案4的估价机构名录中选定,通过多数决定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二)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本项目采取货币补偿和回建宅基地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方式。(一)货币补偿。1、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及其它地面附着物按重置价补偿,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准。集体土地范围上的房屋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的按土地证件面积补偿,按本村小组村民之间转让的市场价1200

6、元/平方米给予补偿;没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件但符合城乡规划、不违反国家住房政策要求的,经确权的房屋占地面积(每户不能超过 100 平方米)可以按持有合法证件宅基地给予补偿2、国有土地:国有土地、房屋、其它地面附着物的补偿价格以市场价评估补偿,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准。(二)产权调换(回建宅基地安置) 。5该项目房地产产权调换采用等条件调换,即被征收人已办理房屋有关证件的,安置后按原持有证件等同免费办理;没有办理房屋有关证件的,安置后自行自费办理相关证件。1、集体土地:本项目原则上不作回建地安置,以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自行建房安置。2、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机构在征迁期间的双向评估结果

7、进行等价调换,如有差异,以货币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符合回建宅基地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满足项目实际用地需要分地段予以拆迁回建地安置(回建地位置以规划为准)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下称协议 )的,按其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房屋所有权证或经确权小组确认的征收房屋占地面积选择宅基地,根据签订协议的先后安排选择,选完为止,被征收人根据回建宅基地的规划设计要求,自行出资建房。国有土地选择回建宅基地的条件及规格:被征收房屋证载土地使用面积(或经确权的房屋占地面积)3045(含 45) ,可选择 60回建宅基地;证载土地使用面积(或经确权的房屋占地面积)4580(

8、含 80),可选择 80回建宅基地;证载土地使用面积(或经确权的6房屋占地面积)80100(含 100) ,可选择 100回建宅基地;证载土地使用面积(或经确权的房屋占地面积)100120,安排 120回建宅基地,具体以安置地规划户型为准。征收房屋占地面积 30以下的不安排回建宅基地,超过 120的可选择相近多块宅基地之和。九、搬迁过渡安置补助标准(一)各项搬迁补助费内容和标准(本项不作奖励):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住房建筑总面积20 元/2 次计(其中 2 次指来回共搬两次,下同) ,不足 3000 元的按 3000 元补助;2、临时安置补助费(自搬迁之日起至交地后 12 个月):按被征收

9、住房建筑总面积10 元/12 个月计,不足 5000元的按 5000 元补。3、居住房屋建房误工补助费:按被征收住房建筑总面积30 元/2 次计,不足 3000 元的按 3000 元补,最高不得超过 10000 元。4、对停产、停业的,其他设备迁移补助费,由项目建设指挥部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二)各项设备迁移补助费内容和标准:1水表迁移费:1200 元/表2 次;2单相电表迁移费:500 元/表2 次;3三相电表迁移费:3228 元/表2 次;74数字电视迁移费:200 元/户2 次;5固定电话迁移费:200 元/台2 次;6宽带迁移费:200 元/台2 次;7空调迁移:挂机 300 元/台2

10、 次,柜机(2 匹)350 元/台2 次。柜机(3 匹)350 元/台2 次8可移动水塔迁移:300 元/台2 次9太阳能、空气能迁移:1000 元/台2 次10变压器迁移:400 元/KVA11其它设备迁移按有关标准执行。十、奖励办法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根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时间和搬空房屋交房屋征收部门的情况,给予奖励:(一)集体土地:被征收人在评估报告出具 30 天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完成房屋搬迁并同意将房屋交出由征收人拆除的,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 200 元/奖励,其他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总额的 10%奖励。(二)国有土地:按评估报告出具 30 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

11、议的,给予补偿总额 10%的奖励。8十一、其他事项(一)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二)在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办法妨碍房屋征收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及搬家腾房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五)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向合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9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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