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潍坊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解读为加强我市院前医 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3 号)、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 15 号),市 卫计委结合本市 实际,对 2009 年发布的潍坊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相应条款修改,现对办法有关要点解读如下: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与目的社会急救医疗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是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者。社会急救医疗在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医疗急救需求,应对突发灾害
2、性事件和重大灾害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人民群众的日常医疗需求也给社会急救医疗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当前,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存在管理不够规范统一、人员不足、经费不足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对办法进行修订,并继续使用。二、办法制定原则一是加强行业管理。办法主要从行业管理角度,对社会急救医疗的机构设置、执业行为、网络建设、 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促进。二是注重规划。明确了潍坊市 120 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监督、管理。三是因地制宜。因我市急救资源分布各县市区(含乡镇),地点分散,社会急救医疗发展不平衡。因此,办法对于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建设、救护车、人员、药品
3、器械配备标准等工作,要求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工作要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四是加强监管。针对当前存在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或者其他带有社会急救医疗呼叫性质号码的;及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黑救 护车” 开展社会急救医 疗服 务的;因费用原因影响救治等情况,办法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作出了规定。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本办法分 6 章,共 38 条。分别是:总则、社会急救医疗体系、社会急救医疗规范、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责任追究、附则。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一 )社会急救医疗的定义。办法中的社会急救医疗是指由潍坊市 120 指挥中心实行统一受理、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急救点承担社会急救医疗任务,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二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的职责。社会急救医 疗是由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属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由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 则,统 一组织实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三 )建立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为统筹并充分利用有限的区域院前医疗急救资源,缩短呼叫反应时间,提高急救效率,办法要求医疗机构
5、设置急救点,按照国家、省和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急救点设置规划 ,经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配置相应的急救车辆、医疗设备和设施。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以潍坊市 120 指挥中心为主体,按照急救半径和呼叫反应时间,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医院共同组成网络。(四) 关于急救医护人员。我市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并实行首诊负责制。急救医师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护士应当具备执业护士资格。独立值班的医师应具备三年以上临床经验,护士应具备两年以上临床经验。急救车辆驾驶员应当具有准驾车型两年以上驾驶经历,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熟悉服务区域交通路线。(五)
6、 关于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办法第十条规定:“市 120 指 挥中心设 置“120” 急救医疗电话。“120”急救医疗电话为全市唯一社会急救医疗特服电话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也不得将其他电话号码作为社会急救医疗电话,向社会公布使用。“120”急救医疗电话实行 24 小时接听,统一受理,全市社会急救医疗救援信息。(六 )进 一步明确 执业规范。社会急救医 疗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急救点应当按照划片分工、就近就近、病人自愿、能力第一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办法中明确了社
7、会急救医疗的“几个不准”:第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 的名称开展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第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急救医疗呼叫电话;第三,急救点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第四,急救点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第五,除市 120 指挥中心和急救点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七) 其他内容。办法还明确了社会急救医疗的相关法律责任。责任追究中规定,对急救点、从业急救医护人员、公民,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或追究法律责任。本办法所称救护车是指符合国家救
8、护车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车辆。4、办法在建立社会急救医疗联动保障机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通过“110”、“119” 、“122”求助报警,需要急救医疗的,各指挥中心应即时连通市 120 指挥中心,由市 120 指挥中心负责指挥调度急救。 对社会急救医疗救治的无法证明身份的病人,由公安部门负责调查。无法查明身份病人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可向潍坊市红十字会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流浪乞讨病人,由同级民政部门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通过民政部门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对非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按照国家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 号)的有关规定处理。以上内容还需要多部门配合,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