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受本办法保护的长城段落,是经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长城段落。第三条长城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保护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历史风貌。第四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旅游、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长城保护工作。第五条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的,毗邻各方应当建立沟通机制,协商开展长城段落的保护、利用等工作。第六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