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 锡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站锡质监字201506 号关于无锡地区混凝土试块检测异常情况处理的通知无锡市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试块管理,确保检测数据能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检测异常情况,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 141 号令) 、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无锡地区混凝土试块检测异常情况作以下规定:一、检测机构应对送检的混凝土试块进行查验,对试块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受委托。检测机构收样人员应认真核对取样员、见证员姓名
2、、证号等基本信息,必要时应核对身份证等信息,同时要求委托方填写混凝土生产厂家、强度等级、使用部位、成型日期、养护方式等基本信息。二、检测机构对于检测中发现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结果高于设计强度四个等级这类检测异常情况应严格按照规定在 24 小时内上报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部门。三、对于上述试块异常情况的处理,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按照下列流程执行:1、混凝土标准养护试块或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当检测结果出现异常时,施工单位应向及时现场监理、建设单位报告,并共同分析试块检测异常的原因,严禁擅自处理检测报告或重新送样检测,一经查实严肃处理。2、建设单位应在 7 日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检测异常试块对应的实体部位进行混凝土强度检测,检测方案应由检测机构按检测规范制定并经现场各方责任主体确认,混凝土检测龄期不应超过 90天。检测全过程监理人员必须旁站,并做好相应书面记录。3、如果发现对混凝土试块弄虚作假者,除按程序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处理外,还将对有关责任主体记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该通知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请各检测机构及项目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抄报:市建设局抄送:各市(县) 、区质监站、市政质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