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罚没物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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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先行登记保存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先行登记保存罚没物品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管理监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结合大队实际,作如下规定:一、直属队在查处各类违法案件中,可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财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下的,由直属队长审批,超过五千元的,需报大队长审批,如果统一执法,需先行登记保存财物,应在二日内补办审批手续。二、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财物,办案人员应开具提取证据物品书,并按规定填列物品清单。三、对先行登记物品,应现场做好清点,并将核对好的物品标签贴在所保存物品上,以便日后核查。标签应注明被扣人姓名、物品名称、数量及办案经手人。四、大队设立罚没物品库,由专人负责管理。办案人员应在办案

2、当日凭提取证据物品书、物品清单和入库单,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交库房管理人员清点登记后,入库保存。入库物品需妥善保存,严禁动用,调换和毁损。五、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现金和有价证券,须在二日内持提取证据物品书交大队财务室开据由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交办案人员随案卷保存,一联财务部门记帐)。待案件调查终结,按规定上缴或退还当事人。六、对先行登记保存的鲜活易腐烂的物品报经主管队长批准,告知当事人先行处理,交由大队指定商店收购。七、对收购的罚没物品,由收购者开据罚没物品收购单,并将收购款交由大队财务部门,大队财务室按第五条处理。八、对先行登记物品,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经审查,可

3、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填制证物处理审批表,按审批权限报经直属队队长、主管队长和大队长审批后由办案人员发还当事人。九、物品发还按下列原则进行:1、5000 元以下的由直属队队长审批;5000 元至 10000 元由主管队长批准;10000 元以上由大队长批准。2、批准人在证物处理审批表和发还物品清单上签字后,加盖大队公章,由办案人和仓库保管员核点后,发还当事人,当事人须在发还物品清单上签字。3、仓库保管员按发还物品清单认真填写出库单,出库单所列物品应与发还物品清单相符。4、发还物品后,仓库保管员须做好先行登记保存罚没物品台帐。十、做出罚没物品处理决定的,由直属队向当事人开据罚没物品收据,罚没物品

4、由库房保管员妥善保管。十一、没收的现金和有价证券,在结案一周内由办案直属队填制缴纳罚没款通知单到大队财务室换领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并将收据及时交当事人。十二、处理罚没财物,遵循下列原则:1、罚没物品交由指定商店收购,并将变价收入统一上缴大队财务。2、没收现金和有价证券,统一由大队财务上缴财政。3、经鉴定需销毁的,由大队长批准后统一销毁。十三、各直属队要建立登记保存罚没物品台帐,设专人管理,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定期核对帐目(每一个月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十四、大队仓库保管员要认真负责,妥善保管好先行登记物品和罚没物品,认真填制先行登记保存罚没物品台帐;认真核查每次入库物品和出库物品,做好出入库登记检查,每月做好库存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十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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