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 化 品 经 营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意 见 书金安监危化经营项目 安 条 审字 2018第 2 号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的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9 号新修正的决定,你单位提出的“东阳- 磐安天然气管道工程”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受理后,经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你单位提交的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文件、资料内容、现场情况的审查,同意该建设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请将东阳-磐安天然气管道工程安全评价报告作为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依据之一。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此外,如果该建设项目周边条件、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变更了建设地址,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及时重新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本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的,本意见书自动失效。金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 年 2 月 22 日抄送:东阳市安监局、磐安县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