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职权及其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一般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依法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清算事务,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专门组织。(一)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同时管理人还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管理人履行的职责包括:(1)接管债权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在行使下列职责时,须经人民法院同意: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人实施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货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券的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