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3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所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牲畜屠宰兽医卫生风险防控,规范牲畜屠宰监管,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确保肉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牲畜定点屠宰场所的风险评估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第三条 牲畜定点屠宰场所的风险评估工作遵循“属地管理、量化评价、风险评估、分级控制、动态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牲畜定点屠宰场所的风险评估工作。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牲畜定点屠宰场所是指依照法定条件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第二章 分类建档第六条 各市、县(区)对本辖区内的牲畜定点屠宰场所逐一进行调查统计,开展风险评估,按照牲畜定点屠宰场所风险评估表(附表1)内容进行逐项评分,确定风险级别,做好建档工作,并填写牲畜定点屠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