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二十四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1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概念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不以得利人有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前提。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是法定之债。 2原则规定: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和孳息,其他收益应上缴国家。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1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也可因占有而取得不当得利(2)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加强。(3)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 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包括:(1)债务的减少或消灭。(2)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3)劳务或物的使用。 2.一方受到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利益(可得利益)的丧失。对于可得利益,受损人只需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应当可增加,不必证明必然增加。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