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没、暂扣物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罚没、暂扣物品,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在对卫生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收、收缴和暂扣的非法物品。 第三条 罚没物品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和擅自处理。 第四条 在执行罚没、暂扣物品处罚时,执行科室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暂扣物资专用凭证。 第五条 对确有价值且可变现的罚没物资要统一上交市财政拍卖,对不宜拍卖的专项物资,由分管该执行科室的所领导与该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所长与综合科人员共同提出估价意见,报所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变现,变现时必须开具“罚没物资变价专用凭证”。变现款项由所财务统一上缴国库。 第六条 对没有价值的、假冒伪劣的罚没物品,作销毁处理,销毁时要附有销毁人员二人以上签名及销毁物资清单确认,由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