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优化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作、多方参与、公众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公安、卫计、住建、规划、环保、工商质检、食药、
2、农牧、水务、民政、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举报、投诉、奖励机制。第六条 城市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有残损、脱落的,在保修期内的应当由建设单位进行修补、清洁或者重新装饰、装修,过了保修期的,由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进行修葺、改善。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并处 1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七条 禁止在临街建(构)筑物外墙面新开门窗,或者改变原有门窗位
3、置和大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视情节轻重,可并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路面、沿石、电杆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涂写、刻画、张贴、散发、悬挂各类广告和宣传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亮化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3 -(一)建筑物楼体、楼顶不得擅自设置广告、标识等,已设置的自行拆除;(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亮化设施等;(三)设置广告、标识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影响所依附
4、载体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四)设置亮化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影响交通、消防通道以及群众工作和生活;(五)门头牌匾设置应当保持外型美观、功能完好,按规定亮化,体现书法城特色,规范使用蒙汉文字,不得缺字少划;(六)户外广告、门头牌匾、亮化设施等应当经常检修、维护,确保安全,避免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七)不得违反其他方面和有关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并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4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公用设施
5、上架设线路、安装设施、设备等。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并对单位可处 1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 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保护城市公用设施,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改动、损坏城市公共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处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下管线)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沙取土、设置其他设施,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不得擅自迁移、拆
6、除市政公用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可处以 1000 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设施、消防设施、供电设施、通讯设施、绿化设施、亮化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干净、整洁。违反规定的,由- 5 -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一)在临街建筑物的楼顶、阳台和窗外,堆放、搭建、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 50元以上 500 元
7、以下罚款;(二)未经城管执法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影响市容的,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 1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三)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店外作业、摆摊设点、圈占公共场地等情形的,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 1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四)不履行“门前四包”义务的,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在城镇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树木上刻划、涂污,悬挂物品或者张贴广告;(二)停放车辆;- 6 -(三)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焚烧物品;(四)种植蔬菜,采割花草,放养
8、家畜家禽;(五)采石,挖沙,取土;(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七)损毁绿化设施;(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破坏城镇绿化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六、七项规定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其中涉及违法经营,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损坏城镇树木、擅自砍伐城镇树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9、为,并处以所损坏、砍伐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公共场所举办节庆、- 7 -宣传、文化、体育等活动的,举办方应当保持活动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产生的废弃物,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并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施划的范围、方向等标志标线停放车辆,不得乱停乱放,随意停靠,不得占用或者堵塞人行道、盲道、消防和公交车辆专用通道、校车专用停车位;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
10、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并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实施拖移。第十九条 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辆骑乘人,应当按指定位置、区域、方向等依次停放车辆,不按规定随意停放或挤占机动车停车位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并处 1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实施拖移。共享单车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车辆停放,不得影响市容环境。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8 -第二十条 驾驶或乘坐机动车、非机动车时,不得向车窗外随意抛撒烟蒂、果皮等各类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警
11、部门予以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 50 元以上1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运输流体、散装货物,应当采取密闭、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建筑、装修等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 2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医疗垃圾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
12、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300O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9 -第二十四条 环卫清扫单位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清扫或者倾倒、处理垃圾、污水、粪便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并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不得将污水、垃圾、粪便、油污等,倒入雨水箅、标井中;不得擅自挪移各类窨井盖。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并处 100 元以上
13、5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理,视情节轻重,可并处 1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一) 随地吐痰、便溺的;(二) 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的;(三) 乱扔一次性餐具、塑料袋和其他包装物的;(四) 乱扔废旧电池、废旧电器等有害废弃物的;(五) 乱扔动物尸体的;(六) 乱扔其他废弃物的。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城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10 -行为,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可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并处 100 元以上
14、 5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在建城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并处 2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条 饮食娱乐业,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在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视情节轻重,可并处 1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扩音播放器或者采取其他发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扩音器等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制止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