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共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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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送审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存江南水乡古镇的突出普遍价值,加强对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江南水乡古镇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的华盛顿宪章等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江南水乡古镇是指已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以及后续加入该预备名单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包括甪直、周庄、同里、千灯、锦溪、沙溪、黎里、震泽、凤凰等镇。第四条(保护原则)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应当遵循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及原则,保持和延续古镇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古镇的真实性、完整性,保障古镇居民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将古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部门职责)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江南水乡古镇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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