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华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西华师大校2013278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实施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一期简称“质量工程”、二期简称“本科教学工程”),是坚持科学发展,强化学校内涵发展,提高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学校决定设立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第二条 为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该项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 号)、西华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西华师大教200912 号)、教育
2、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 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包括:质量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工程等三个方面的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第四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包括:专业综合改革类项目、课程建设类项目、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类项目、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类项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列出的相关项目等五个方面的国家级、省级、校级建设项目。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原则:统一规划,分年实施;统一预算、分年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第六
3、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各类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经费管理。第二章 主要内容及资金来源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内容:(一)质量工程:新专业建设、教改教研项目、教材建设(含精品教材、规划教材)。(二)质量工程:特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教学名师、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综合实验区等标志性教学成果的建设和申报。(三)质量工程(简称“大学生科技创新工程” ):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大学生科技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鼓励大学生科技创新。第八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内容:(一)专业综合改革类项目:新专业建设、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项目、专业综合改革项目。(二)课程建设类项目:精品资源共
4、享课程、视频公开课程、教材建设(含精品教材、规划教材)。校级规划教材经费资助单列,资助额度参见西华师范大学教材建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西华师大校2009256 号)。(三)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类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学科专业竞赛项目。(四)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类项目: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培训计划项目。(五)其他项目:学校设立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列出的相关项目。第九条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部、教育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财政拨款;(二)学校自筹的专项经费;(三)国家级和省级立项的“质量工程”、“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学校根
5、据相关文件精神一次性给予经费配套资助(但不重复配套,立项为省级及以上的校级项目建设经费计入配套经费),配套经费从项目立项的第二年开始拨付;(四)校级“质量工程”、“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由学校安排专项经费,对校级项目进行培育和建设;(五)主要项目及项目资助建设经费按当年资金下达计划执行,实行预决算管理。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条 项目经费按照“统一预算、单独核算、分年拨付、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教务处、实验设备处、校团委等部门根据“质量工程”、“本科教学工程”建设目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情况,提出经费安排建议方案,计划财务处按照学校“统一规划、分年实施”的管理原则纳入年初财务预算。第
6、十一条 教务处、实验设备处、校团委等部门按照其管理的子项目类别,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将项目经费划拨到各实施子项目的明细项目。计划财务处按照“质量工程”、“本科教学工程”设立子项目类别,在各子项目类别下设立明细项目,按照子项目类别实行“项目账”核算和管理。第十二条 项目专项经费的年初预算定额标准。(一)国家级、省级项目的预算定额标准,按照每年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下达的预算定额标准执行。(二)校级项目的定额预算标准按照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执行。第十三条 项目专项考评奖励的预算定额标准。(一)为鼓励教师和教学单位积极申报该项工程建设项目,学校对评为校级、省级和国家级的建设项目,除资助经费外,还设立专项经
7、费给予一定的奖励。(二)项目奖励标准:按照西华师范大学教学工作奖励暂行办法(试行)(西华师大校201314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经费的预算管理。(一)质量工程专项中预留 20的经费用于结题;(二)项目年度检查合格,方可启动下一年度建设经费;(三)项目单位在向教务处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应提交项目决算明细表。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经费的划拨管理。(一)项目经费在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形成之后下达,项目经费的划拨一般在下半年安排。(二)教务处根据项目立项情况一次性或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年度安排项目经费,并按项目经费预算计划分配到责任单位和项目责任人。(三)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财务制
8、度的要求,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第十六条 项目专项经费的使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项目专项经费的使用,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使用项目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第十九条 项目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年初下达的预算经费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照校长办公会的决定办理。第二十条 项目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
9、;超支部分自筹解决。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项目经费结余,不予结转下年使用。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一条 项目专项经费的开支,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与开展“质量工程”、“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活动无关的经济活动。(一)开展该类业务活动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二)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业务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该项经费。第二十二条 “质量工程”、“本科教学工程”各子项目的明细项目负责人为该专项经费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项目专项经
10、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西华师范大学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一)公务卡强制结算的范围为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交通费等 18 项公务卡信用额度限额内的零星商品购买支出等。(二)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也可使用对公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两种结算方式只能选择其一,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三)持卡人在履行公务活动消费时,应先咨询服务商是否支持公务卡刷卡消费或对公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11、,服务商若不能或不愿提供公务卡或对公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持卡人原则上不能在该服务商处消费。(四)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教职工个人办理个人公务卡信用额度限额内的现金借款。特殊事项,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可以办理 5,000 元以内的借款。第二十四条 项目专项经费的具体开支内容如下:(一)人员经费:包括项目成员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稿费等(不超过 20%)。(二)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和外聘专家参加会议、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差旅费按照西华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三)会议费:包括项目组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评审会、结题费等支出。(四)资料费:包括购买必要的书籍和资料的费用。(五)
12、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文印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不超过 20%)。(六)设备购置:用于项目研究、演示等必备设备的采购费用,软件购置费用。设备购置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办理。(七)设备维修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含人工费)、实验室零星维修。(八)成果费:包括论文版面费、教材或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九)教学资源、网页制作建设维护费:主要包括项目的相关网页建设、教学资源建设费用及网络课程维护费用。(十)项目团队师资培训费用。(十一)其他与质量工程、本科教学工程直接有关的费用。第二十五条 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类项目(质量工程大学生科技创新工程;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13、、学科专业竞赛)经费开支范围:(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1、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的差旅费;差旅费按照西华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2、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的参赛报名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打印费、邮寄费、耗材费及其他材料购置费、摄影摄像相关费用等;3、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的专家指导费、评审费、训练补助、误餐费(20 元/餐)或补助等。4、其他与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的相关费用。(二)划拨给团委专项使用的“质量工程大学生科技创新工程;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立项建设经费。1、该项经费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用于学生的学习资料、实验器材
14、(主要是耗材)购置、论文版面费和调研差旅等;2、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得使用该项经费或挪作它用。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审批人及审批权限的管理规定。(一)项目经费审批人的管理规定1、归口教务处管理的“质量工程”、“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支出在 10,000元(不含)以下的,须经项目负责人初审签字、项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教务处处长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签字;2、归口实验设备处管理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经费支出在 10,000 元(不含)以下的,须经示范中心负责人初审签字、示范中心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实验设备处处长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签字;3、归口校团委管理的质量工程大学生科技创
15、新工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支出在 10,000 元(不含)以下的,由校团委主要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签字;4、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项目,经费支出在 10,000 元(不含)以下的,须经示范中心项目负责人初审签字、示范中心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签字;5、质量工程项目、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支出在 10,000 元(含)以上的还须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二)经费使用审批权限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立项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
16、的其他开支。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关于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学校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及时纠正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条 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学校将逐步对质量工程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