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南交通大学基层团组织团建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贯彻落实从严治团的要求,更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为学校建设发展贡献智慧力量,根据关于新形势下推进从严治团的规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西南交通大学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西交党20173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考评的激励、导向和监督保障作用,切实提升基层团组织科学发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能力。第二条
2、本办法所指的基层团组织为校属各二级团组织,包括校属基层团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三条 考核内容分为综合评价考核内容和现场述职考核内容两部分。综合评价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一)组织建设: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开展“学习总书记讲话 做合格共青团员” 主题教育情况;落实“团干部直接联系青年1+100”制度情况;院级“青马工程”和团校工作开展情况;(二)宣传工作:规范做好团学活动宣传;“青年之声”互动社交平台推广应用到位,学生参与度较高;积极探索、打造青年舆论引导新载体;(三)思想引领:精心组织策划开展“四进四信”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爱校教育、公
3、民道德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四)科技创新活动:构建鼓励学生参与科创活动的激励机制和制度;学生在校内外学术科技活动方面参与度高;(五)校园文化活动:大力弘扬和实践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长期开展并形成本学院的特色品牌活动;成立院级读书类学生组织,积极开展“经典阅读”主题活动;(六)社会实践:构建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激励机制和制度;建立固定的社会实践基地;定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七)志愿服务:建立固定的志愿服务基地;开展特色志愿服务活动;(八)加强院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指导;(九)规范开展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建设;现场述职考评主要内容包括:(一)从严治团工作情况:1.基层团组织的组织建设
4、情况,所辖团支部和团员青年队伍建设情况;2.基层团组织的制度建设情况;3.基础团务开展情况,整顿软弱涣散团支部,落实团员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团支部先锋模范作用情况;4.规范开展推优入党工作情况;5.二级团组织指导团支部开展思想引领和青年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情况;(二)共青团改革重点项目方面的推进情况:1.规范并按时召开院级团的代表大会,增强代表性,提高基层团支部、非团学干部的团员学生和青年教职工的代表比例。2.积极推进“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配合学院第一课堂,主动嵌入、做好设计,使团日活动、实践教育、校园文化、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第二、三课堂成为第一课堂育人的重要补充和支撑。3.“一心双环”团学组织
5、格局建设,在院党委领导下,以二级团组织为核心和枢纽,以院级学生会组织为主体,以院级学生社团及相关学生组织为外延手臂。改进对院级学生会组织的归口指导,推动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加强留学生服务,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4. 创新团组织建设,积极探索班级团支部与班委会一体化运行机制,探索实行班长兼任团支部副书记或团支部书记兼任班长的制度。探索在学校、院系团组织中设立权益部长,在班级团支部中设立权益委员。 (三)亮点和特色工作第三章 考核方式第四条 团建考核按年度进行,由团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年度考核实行日常指标考核与现场述职考评相结合,考核程序包括自我评价、综合评价和现场述职三个环节
6、:(一)自我评价。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基层团组织团建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要求,各基层团组织形成自评成绩,并按照考核指标及内容分类上报材料至校团委组织部。(二)综合评价。校团委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小组,对基层团组织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审定。(三)现场述职。年底召开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考评会,由校团委班子、部分党群部门负责人、校团委各部门负责人、各基层团组织书记、部分团代会代表构成评委会,对基层团组织团建工作进行述职评议。第四章 考核标准第六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按照自我评价、综合评价和现场述职对应 15%:55%:30%的比例计算分值,综合评定各基层团组织团建工作的考核等级。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
7、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总分 85 分及以上;良好:总分 75 分及以上,85 分以下;合格:总分 65 分及以上,75 分以下;基本合格:总分 60 分及以上,65 分以下;不合格:总分低于 60 分,或团属活动发生意识形态责任事件或重大安全稳定事故。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第八条 基层团组织团建工作考核结果纳入所在单位党建考核结果。第九条 团建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单位,取消该单位评优表彰资格;团建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作为评优表彰的必备条件。第十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团组织,校团委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并函告其所在单位党委。连续两次团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基层团组织,校团委将有关情况函告其所在单位党委,并上报学校党委。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